关于印发《山西省知识产权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知识产权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山西省知识产权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优化配置知识产权资源,完善知识产权支撑核心技术攻关的工作机制,点对点做好对重点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全链条服务,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规范山西省知识产权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的设立与业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站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复设立,整合知识产权行政、专业资源,为有关创新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服务站由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统一管理,按照要求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工作,实行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

第四条 服务站建站单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晋创谷等重大创新驱动平台;

(二)山西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

(三)省级“特色专业镇”区域内龙头企业;

(四)承担院士服务站、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科研机构或企业;

(五)其他知识产权需求较为旺盛的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

 第二章  建设运行

第五条 服务站设立流程

(一)服务站建站单位应与市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一同向省局申请设立,或与市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后单独向省局申请设立。申请时需填写《山西省知识产权服务站设立申请表》及建设方案,简述设站必要性、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等基本情况。

(二)省市场监管局将综合研究设站可行性,经研究通过的,将下发同意设立的文件及《实施方案》。服务站设置主体应按《实施方案》完成建设有关工作,保护中心应做好沟通协调及支持工作。

(三)建设工作基本完成的,经与保护中心协调及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进行短期试运行。具备正式开展工作条件的,省市场监管局将视情况组织人员现场验收或文书资料验收。

第六条 服务站实行“双站长”制,由保护中心、服务站所在单位派出中层以上人员承担,共同负责服务站日常工作秩序,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知识产权服务需求调研,协调双方资源;保护中心派出站长协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预审、维权调解、导航运营、信息检索、知产培训、标准宣传等;服务站所在单位站长协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对接、需求挖掘、服务站运转保障等;副站长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所在地市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担任。

第七条 服务内容分为基础服务和特定服务。

(一)基础服务

服务站依托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面向相关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

1.专利、商标申请

深入发掘相关创新主体专利、商标申请的潜力及需求,指导及时高效申请知识产权。

2.加快专利授权

根据创新主体需要,指导其综合运用优先审查、快速预审等途径,使其发明创造尽快得到授权保护。

3.知识产权运用

培训并指导相关创新主体高效益运用商标、地理标志、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4.开展专利导航

全面收集专利信息并进行深入分析,为相关创新主体提供产业和产品技术创新指导及数据支撑工作,明确创新技术路径及发展方向。

5.专利信息检索

针对相关创新主体需求,从专利文献或专利数据库中查询特定文献信息,帮助创新主体了解技术发展现状,为研发或技术改进提供参考。

6.高价值专利培育

对创新主体的高质量文本申请、高标准专利布局进行指导,探索开展重大课题、重点项目知识产权伴随式服务。

7.知识产权保护

对相关创新主体涉及的专利、商标纠纷提供应对指导,组织维权援助专家及志愿者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公益性帮扶,畅通投诉渠道,协助进行诉讼维权。

8.涉外知识产权维权

支持外向型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咨询和指导工作。

9.风险防范分析

根据服务站所属产业或创新主体的具体产品及技术方案,全面收集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信息,指导创新主体规避侵权风险。

10.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了解相关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与水平,宣传贯彻《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ISO56005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等标准,引导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1.组织各类培训

履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能,组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授课辅导,全面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12.组织开展交流

就政策运行中相关创新主体遇到的知识产权堵点、难点进行沟通交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意见反馈。

(二)特定服务

根据服务站建站单位所属行业领域和所承担的任务职责,支持服务站面向创新主体开展特定服务。

第八条 服务站日常工作人员、场地、日常办公经费由服务站所在单位承担并自主管理;服务站人员知识产权能力培训由保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对人员能力进行确认;服务站建站单位应不断充实人员,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服务站应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任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日常工作管理,包括工作考勤、业务受理、信息反馈、档案管理、人员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学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工作流程及考核办法。

(二)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服务站建站单位及其他约定的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三)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遵守保密原则,尊重涉事各方的正当隐私,维护服务站良好形象。

第十条 服务站实行“线上线下”双线运营模式,即线上常态化交流咨询,线下定期巡访与随时对接相结合模式,每季度线下巡访并集中开展工作不少于1次,遇有重大课题立项、重大项目投资、紧急知识产权纠纷等事项时,经双方商定可随时组织随时对接。

第十一条 在巡访及重点对接攻关期间保护中心站长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所产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按财务规定由保护中心承担;外请专家相关费用、专项导航等具体项目费用由双方商定后支出。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服务站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任何利用服务站名义进行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并停止业务,如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服务站按照自主建设、登记备案、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保护中心和服务站内部会议机制。通过会议传达上级机关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任务等相关事项,研究制定贯彻意见;交流服务站服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探讨改革改进措施;协调保护中心与服务站以及各服务站之间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建立服务站考评机制。保护中心每年度对各服务站按统一的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评,考评结果报省局批准、通报。

第十六条 保护中心不定期对服务站的工作纪律进行检查,遇有违反相应管理制度的,给予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撤销服务站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山西省知识产权服务站设立申请表.wps

2.山西省知识产权服务站工作人员信息表.wps


                        该类型已订阅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很抱歉,暂无相关信息

拨打助企热线

免费获取一对一政策申报建议服务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 【科小申报】认定成功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奖励3万元 资质认定
    立即评测
  • 【忻州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立即评测
  • 【长治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省级20万元 市级10万元
    立即评测

客服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130 9907 7097 139 3512 8636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在线QQ

QQ咨询

需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