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进一步落实技术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相关高校、企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国家、省、市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和保障技术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制度。技术合同成交额是衡量我市科技创新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技术市场活跃程度等的重要指标之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进一步激励我市技术合同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现就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进一步落实技术成果转化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技术合同登记办理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作为技术出让方(受托方、乙方)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人)。涉外技术合同中,外方为技术出让方的,可委托注册在本市的技术受让方进行认定登记。


二、扩大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许可合同,国家、省、市、县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横向合作项目等。只要是符合技术合同登记要件材料要求的技术合同均可纳入技术合同登记。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抓手,指定专人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做到应登尽登,确保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任务。


四、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成果科:0349-2032969


附件: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优惠政策


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12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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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什么好处?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及省、市层面后补助,未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后补助。

一、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税务机关备查。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提供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奖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承接方研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近期制造企业按200%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175%加计扣除)按企业年度新增研发投入额的一定比例奖补。

四、省技术交易类后补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 号)文件第5条规定: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

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 万元。对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 万元。


附件3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 号)规定,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壮大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研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鼓励平台交易

(一)支持对象

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省内技术输出方和省内购买方,包括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其中,技术输出方转让的技术成果须在省内转化;技术购买方购买的须是省外或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

(二)支持条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交易合同在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或在其他省、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登记;

2.交易活动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完成,且交易合同在“交易服务平台”备案;

3.交易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经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4.申请补助单位须财务管理规范;

5.科技成果权属明确、无争议。

(三)支持标准

1.技术输出方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以技术交易合同、进账凭证和发票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 万元;

2.技术购买方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以技术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 万元。

第三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设立股份制科技型企业

(一)奖励对象

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省内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比例不低于30%。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核心竞争力;

2.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5.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0 万元。

第四条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一)奖励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围绕技术转移进行二次开发与技术熟化等促成科技成果与技术在我省转移转化的各类中介服务活动(不包括单纯提供信息、法律、金融咨询等中介服务)。

本细则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基础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专职服务团队;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经营状况良好,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其他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异常状态。

(二)奖励条件

1.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备案。

2.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经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三)奖励标准

1.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实际到账的5%进行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20 万元;

2.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省内企业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进行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20 万元;

3.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 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 万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4.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事先约定,从转化收益中拿出部分收益奖励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省科学技术厅每年根据预算确定年度交易补助和奖励总额,发布交易补助和奖励申报通知,按照先来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年指标额度用尽后,剩余申请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二)交易补助申报采用网络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纸质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章后,向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室提出申请。

中介服务机构要求提供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明材料、居间合同、有效票据等。

(三)省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核查,对项目转化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综合评价。

(四)相关处室提出奖补资金建议,经厅办公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拨付协议,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责任与监管

为规范事后管理,追踪项目实施成效,省科学技术厅依据本细则对补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获得补助单位每年应将获得补助项目的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定期上报省科学技术厅。不及时上报的可要求追回补助款项,并且在3年内不得享受补助政策。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事项。

第八条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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