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工程化应用,根据《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晋发改规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研究起草了《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2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sxfggxjscyc@163.com。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2、纸质邮件:请将意见建议邮寄到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129号焦煤双创基地A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高新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求”字样)。

为方便和您联系,请您在电子邮件中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电话:0351-3119204

附件: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工程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发改投资发〔2018〕226号)、《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晋发改规发〔2023〕3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晋发改规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从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支持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实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划要求,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项目单位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建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建成项目。

项目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省级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战略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工程研究中心;

(二)在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工程研究中心;

(三)新认定处于建设期且确需资金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条 安排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方式下达,实行差别化补助标准。

(一)以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的工程研究中心,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80%,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以企业为申报主体的工程研究中心,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任务的工程研究中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五)项目总投资构成和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对项目不重复申请其他省级专项资金的说明。

(八)附件材料

项目单位对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工程研究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为项目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推荐报送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负责,确保项目符合投向、前期工作成熟、申报资料真实合规。

第十条 工作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程序等内容。

(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主管的工程研究中心开展项目申报,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核,汇总形成备选项目清单,推荐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晋发改规发〔2024〕2号)有关要求,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复核,提出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补助建议。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综合研判并履行有关工作程序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具体支持项目、投资补助规模。

(五)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收到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并协调推动项目加快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将省级投资转化为实物工作量。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调整。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确定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因项目无法实施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做好项目的调度及绩效监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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