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3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中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晋中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市政发〔2016〕23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晋中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面向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等手段,引导全市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科技计划分为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计划、科技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计划、软科学计划四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的形成、执行控制、资金配置和监督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以及执行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晋中市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科技计划布局、动态调整方案,审定科技计划重点任务和指南、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审定咨评委组成、职责和工作规则,审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咨评委咨询评议制度。科技计划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受联席会议委托,对项目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和评议,为联席会议提供咨询评议意见。

第七条  逐步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专业机构按照《晋中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市科发〔2016〕57号)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专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提高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逐步实行科技报告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采取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年度报告及验收报告等形式,以如实报告项目的实施过程、进展与突破、绩效等情况。

第十条  建立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我市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实际需要,提出科技计划调整的建议报告,经咨评委论证,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各类科技计划的管理在遵循本办法基础上,可根据管理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实施细则如需修订,通过补充规定的方式进行完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工作计划、重点任务拟制项目申报指南,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科技(教科)部门为项目的组织单位,应当协助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审核、报送区域内各类项目的申请及结题材料,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协助做好项目的核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依据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严格维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接受和配合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管理和应用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检查、督促团队成员按进度实施项目,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问题,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报告、结题报告、科技报告,负责项目资料的汇总归档。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任务和经费预算编制申报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支持方向,确定资助方式和申报条件等内容,通过市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发布。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自指南发布日至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符合各类科技计划对申报主体资格方面的要求;

(二)申报单位在相关研究领域或专业应具有较好技术优势和实施基础,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设施;

(三)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国家、省科技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立  项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按照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市政府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果在市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

单位和个人对形式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7天内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专业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天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二条  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由专业机构组织力量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和实施环境进行实地考察,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专业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配置的合理性及回避原则的基础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依据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通过市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异议受理与形式审查阶段异议受理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立项项目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最终立项结果通过市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从受理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签订《晋中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

第六章  执行控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进展情况跟踪制度。项目执行期内,专业机构应当每年检查、收集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联席会议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执行进度、预算总额及承担单位等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以及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机构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核实后报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并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或调整内容;终止或撤销的,由专业机构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核实后报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其中涉及到调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或清退的,需报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延期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周期截止30天前提出,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追回已拨财政经费,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取消其3至5年申报项目资格。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专业机构提交结题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按照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选择采取会议审查验收、实地考核验收、项目函评验收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国家、省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金配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组成。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核准的立项项目,分别通过事前资助、协议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分配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计划任务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计划、科技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计划配套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 

第三十七条  协议后补助项目,在续拨资金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阶段(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专业机构组织核查通过后续拨其余资金。

第九章  监  督

第三十八条  科技计划管理采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监督应当明确责任单位(部门),成立监督机构及专门人员,制定工作制度,落实监督责任。外部监督一般采取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按照《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委托或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选取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调整及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审评估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 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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