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 (示范区、示范站、示范点)建设标准和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晋市监发〔2024〕105号)工作部署,规范全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示范点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区、示范站、示范点)建设标准和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区、示范站、示范点)建设标准和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晋市监发〔2024〕105号)工作部署,提升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商业秘密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建设标准和认定办法。

第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制定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验收,培育推荐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辖区内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培育指导、审核推荐、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订本地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激励措施;

(二)指导培育对象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验收工作;

(四)负责省级和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培育、初审推荐工作;

(五)总结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经验、分析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六)与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包括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

(一)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建设对象应选取本区域内各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较好的园区。

(二)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建设对象应当选取本区域内的重点产业、集聚产业或创新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示范企业自发组成的松散型联盟组织。

(三)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建设对象应聚焦本省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适当兼顾其他产业,选取本区域内经营规模或技术实力具有领先地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企业为培育建设目标。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五条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建设标准

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创建标准由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园区服务、对外服务、其他创建条件、酌情加分等基本项组成等。(具体标准和分值详见附件4《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区)验收表》)

第六条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建设标准

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创建标准由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人员管理、涉密信息保护、涉密区域管理、对外服务、酌情加分等基本项组成。(具体标准和分值详见附件5《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站)验收表》)

第七条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建设标准

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创建标准由组织机构、定密分级、人员管理、涉密信息保护、涉密区域和商务活动管理、商业秘密检查改进情况、酌情加分等基本项组成。(具体标准和分值详见附件6《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点)验收表》)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按照培育指导、自主申报、初审复核、组织验收、征求意见、发文认定等程序进行。

(一)培育指导。拟建设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单位由所在地县局、市局负责具体指导,统筹培育;

(二)自主申报。建设单位按申报要求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3),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申报时间原则上截至当年6月30日;

(三)初审复核。由申报建设单位报所在地县局初审、市局复核,由市局向省局提交申报表;

(四)组织验收。省局组织验收组,采取书面预审与重点抽查,会议验收与实地考察等相结合方式核查相关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指南规定条件,提出综合验收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征求意见。拟通过验收的年度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公示,征求公众和相关单位意见建议;

(六)发文认定。被认定为年度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局发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省局根据全省年度工作计划,综合考虑各市工作基础、发展状况、组织验收情况等因素,下达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帮助、指导各市局、县局开展培育工作,协调解决创建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条各市局、县局结合本地实际和产业特点,统筹培育计划,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不断强化探索实践,提升对本地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服务指导和维权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在省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由省局发文撤销认定,并且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在知识产权、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发生重大商业秘密被侵权事件未积极维权或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指南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可以采取以下支持激励措施:

(一)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经费分配因素及补助奖励范围;

(二)与其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单位,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领域精准指导、快速维权、应急服务等相关服务;

(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等总局建设项目;

(四)其他有地方特色的激励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市局可参照本文件制定本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相关工作制度。

附件:1: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区)申报表.wps

附件:2: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站)申报表.wps

附件:3: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点)申报表.wps

附件:4: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区)验收表.wps

附件:5: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站)验收表.wps

附件:6:山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点)验收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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