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科局、科创中心,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市科技局制定了《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26日

 

 

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科技创新活动。计划项目根据全市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作为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四条  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产业化等方面协调发展,服务全市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运城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运城市重点研发计划、运城市基础研究计划和运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四大类。按需设置二级子专项。

  第六条  运城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是指汇聚全国科技创新资源,解决我市主导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卡脖子”核心技术以及重大科学问题的科技创新活动,原则上采取“揭榜挂帅”方式。

  第七条  运城市重点研发计划,是指解决面向全市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以应用研发为主的科技创新活动,包含工业、现代农业、大健康与生物医药、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运城市基础研究计划,是指解决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基础性科学问题,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产业发展类、自由探索类。

  第九条  运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是指服务运城市主导产业和传统特色产业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政府引导与市场化支持方式结合。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为响应科技创新特别需求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科技任务,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可新增科技战略研究、科技金融、科技合作、科技人才等类别。项目实施可参照常规项目流程或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确定。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运城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得少于30天,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立项采取单位申报的方式进行,项目申请单位通过组织推荐部门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查、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考察及评审结果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党组会议审议。对通过考察及评审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以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运城市相关科技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六条  列入运城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应签订计划任务书。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组织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管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项目管理中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加强计划项目实施的跟踪服务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绩效评价、验收评估等工作,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各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等项目组织推荐单位做好过程监管、落实承诺配套经费、受托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组织项目实施,落实自筹科研经费,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组织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所进行的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所需材料,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成果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变更、终止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实施,或按程序强制终止或撤销。

  (一)出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或项目经费预算大幅调整、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等可能影响项目考核指标的情形时,在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变更;

  (二)出现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实施条件与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被证实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经论证可以停止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强制终止;

  (三)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按任务书约定等情形,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处于风险之中,必须停止执行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项目撤销决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结题”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形成最终验收意见后由市科技局审定后正式下达。

  第二十六条  针对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单位,如需延期,1年后再次进行验收,仍然未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形成违约项目报告,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审核,根据市科技局意见实行项目结题、追回资金等措施,结束项目。

第六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各项目组织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计划项目有关监督、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内容按项目技术任务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及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将列入市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入库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运市科发〔202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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