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推动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坚定不移推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现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字(2021)8号〕文件精神,就推动示范区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推进区域协调和太原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为目标,构建“产城景文”融合发展格局,加快示范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规划先行、适度超前。树立“先规划后建设”“需求未到、基础设施先行”“产业导入先行”的理念。保持规划和建设的一致性,避免实际工作中“招商引资”的随意性和重复建设的盲目性。

2. 政府授权、市场运作。避免政府隐债红线,采取政府规划、公司经营、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思路,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发挥政府组织和政策优势,从政策制定、管理体制、土地供应、财政支持等方面建立科学、配套、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授权市场主体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推动土地资源向资本转变,在单元开发经营上形成权责清晰、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经营模式,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实现土地开发、融资建设、产业支撑的良性循环。

3. 集中投入、有序开发。谋划好顶层设计、规划好单元蓝图、策划好项目要素、平衡好投入产出,引导财政资金、政策性金融、社会化资金多元、集中、高强度投入基础设施、产业配套、生态示范、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安置房建设等,使之成片成体系成规模。

4.把握节奏、软硬兼顾。坚持“基础设施配套、生态优先、产业布局、人文聚集”同步规划,分类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导入同步规划,通过先期配套基础设施,做熟片区土地;以产业导入为基础,通过城市森林、标准厂房、研学中心、金融中心、商业综合体、文体游乐配套建设,形成产业与人文协同发展的格局。

二、实施路径

(一)政府组织

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设立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审议项目实施方案等事项。实行双组长制,由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总规划建筑师白勇强、总经济师程国平共同担任工作组组长。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业规划部,办公室主任由产业规划部部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整体推进项目实施。工作组成员包括:产业规划部、政策法规事务部、财政管理运营部、创新发展部、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经济运行调度部、承接产业转移(甩开区)招商服务中心、土地管理局、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综改督查组、汾飞集团负责人。

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批,负责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单元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工作推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政策落实,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单元产业、人口等专项规划及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具体项目推进工作,指导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创新发展部、产业规划部、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财政管理运营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二)授权经营

1.通过授权经营等方式,支持示范区所属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参与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项目投资、建设和综合运营,集中资源打造具备全产业链运营经验、深度资源整合能力的运营商。

2. 示范区管委会以资本注入、资产注入、政策性奖补、经营权注入、股权转让和可依法授予的特许经营等方式,优化实施主体资产结构,强化实施主体现金流,提高实施主体的投融资和综合运营能力。

(三)统筹资金平衡

1.综合运营。按照“以丰补歉、肥瘦搭配”原则,将基础设施、产业配套、拆迁改造、生态保护、土地资源、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进行综合开发,实现产业规划、城市规划、人口规划以及具体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全过程一体化统筹推进。

2.统筹土地资源。综合项目的社会性、公益性、经济性等因素,以示范区土地资源开发为基础,建立项目组合地块平衡机制。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具体项目实施单元的年度资金平衡需求及土地价格波动情况,由实施主体申请,确定项目组合地块分年供应计划,保障项目的投资及综合运营。

(四)产业导入

领导小组牵头,根据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单元产业、人口规划,支持实施主体进行产业和人口导入,以建设产业聚集生态为牵引,形成宜居宜业的单元发展格局,实现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配套及导入、人口导入、财政金融的良性互动。

三、项目实施

(一)实施范围及内容

示范区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实施范围为“生态示范城”规划范围,北起辛村街、南至文源路、西起汾河东岸规划路、东至真武路、北格西路,总规划面积约104平方公里,具体项目通过单元划分、功能区分等分期、分批实施。

项目实施内容包括实施范围内潇河(太原段)综合整治及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搬迁改造,生态宜居,标准厂房、孵化器、研发中心、政策性住房(含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安置房等)、地下空间利用、商服设施等产业、人口、城市配套设施开发。

对于涉及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的,需同步纳入示范区政策性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示范区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实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需符合建设导则、产业及人口专项规划,项目单元划分及实施内容等以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为准。

(二)项目实施单元划定

领导小组负责划定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单元,其中,单元的划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完整;

2.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

3.符合成片连片和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导则、产业和人口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4.符合实施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及人口规划布局;

5.其他相关规定。

(三)编制项目单元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划定的实施单元,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涉及城中村(旧村)、工矿企业等拆迁改造的,根据太原市有关县(区)和示范区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规定,同步编制拆迁安置补偿专项方案或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以专章(篇)的方式予以明确。实施方案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并按照程序报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生效。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与规划的衔接、单元划定、具体项目、发展定位、项目用地范围、地块使用性质、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建设成本核算、建设规模等)、实施主体、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资金平衡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市场分析、产业导入、经济提升、配套完善、面貌改善、用地集约等)及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

对于涉及拆迁改造的,应在上述专项规划或专章(篇)中明确拆迁改造计划、拆迁改造规模、货币或实物补偿标准、安置房建设等。

(四)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牵头办理项目规划、立项、用地、环评、节能、文保、安全等行政审批,并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综合运营。

(五)项目实施方案与规划的衔接

1.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变更。

2.示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可由示范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单元规划,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批准。

3.项目实施方案中用地规划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审批。

4.要做好各项目实施单元与太原市、相关县(区)国土利用空间规划的衔接和调整。

四、项目管理

(一)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示范区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产业、人口规划及建设导则等)、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单元年度实施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变更。

(二)拆迁改造管理

对于涉及拆迁改造类的项目,实施主体通过示范区管委会会同太原市、相关县(区)征拆安置部门组织开展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由市、县(区)政府负责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源筹集、回迁安置等工作。拆迁改造过程中,若因安置模式调整,需变更安置方案时,应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执行。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三)权利转移

项目实施单元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项目实施单元中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

项目实施单元中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四)安置房源管理

示范区管委会会同太原市、县(区)征拆安置部门、房管部门等负责项目实施单元中拆迁改造涉及的安置房源筹集、调配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安置房的建设工作。

项目实施单元中安置房源按照政策性住房政策进行管理。安置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资产(含店面、车位等),除按规定作为集体发展用地项目销售给集体组织外,由实施主体自持经营,或按国有资产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在弥补项目资金成本、缴交地价、税费等支出后,收益按照国资收益管理规定执行。

(五)土地管理

示范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单元年度实施计划,将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项目实施单元中涉及的土地发生权属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元中涉及的安置用地按照政策性住房政策进行管理。对于利用组合地块平衡机制进行资金平衡的项目,示范区管委会将综合考虑项目实施单元成本与收益的不平衡性,通过实施方案实现项目投资及综合运营的财务平衡。

对于实施单元中涉及土地储备的,由示范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实施办法管理。

五、资金保障及支持政策

(一)资金筹措

项目实施单元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按照示范区管委会统筹的原则,通过管委会财政预算、上级财政补助、政策性奖补、专项债、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

鼓励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支持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金融产品。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项目。

(二)支持政策

对政府投资项目,由示范区管委会以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示范区发展需要、通过市场化实施且难以实现资金平衡的项目,经领导小组认定后可纳入组合地块平衡机制管理,通过带方案招拍挂、公开出让等方式向实施主体供地,由实施主体通过组合地块开发收益进行项目平衡。

六、其他

(一)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负责制定政策性住房专项管理办法,统筹政策性住房的计划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二)财政管理运营部负责制定支持产业升级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障项目实施单元资金需求,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

(三)本办法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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