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规建〔2025〕1号

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民营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为规范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共同制定了《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5年4月29日

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规范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1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2024〕11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8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8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开发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划型标准如有调整更新,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宏观政策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决策部署,引领和带动全省积极探索政府扶持民营经济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突破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短板和瓶颈,建立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并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会同省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按时限要求分配并申请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当年预算支持上年已确定的项目”的办法,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综合运用奖励、补助、贴息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上级、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以及其他有助于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对经省政府同意开展创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工作考核中评为优秀、良好、及格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每个奖励300万元;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每个奖励5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鼓励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

(一)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奖励。

(二)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条件的企业在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奖励额度再上浮30%。

(三)对新开工(投产)升规入统工业企业、主导行业由其他行业转为工业行业的转规入统企业,视同“小升规”工业企业,享受“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对达到省级中小企业园标准、亩均吸纳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培育企业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活动次数较多的中小企业园区投资运营机构进行奖励,引导、支持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区。每年支持10-15个中小企业园区,每个园区支持资金额度300-500万元。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宣贯、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管理提升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内外各类经贸交流合作、构建完善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民营企业投诉维权服务、支持民营经济领域举办的各类培训、全省民营经济运行监测等工作,以及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编制、法律咨询、环境评估、市场开拓、分析研究、评审评价等其他公共服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

(一)在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开启项目申报工作。

(二)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项目审核结果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复审)。对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汇总形成项目支持清单,于8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需求建议和项目分配清单。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政策规定时限,根据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提供的项目分配清单及时向各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30日内,应当及时拨付至相关企业,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使用效益。对于在预算执行中未形成有效支出或支出严重滞后的市县,省财政厅将与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商定后,视情况予以扣回。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在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每年要对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部门整改,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项目规范运行,并向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项目运行监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拨付与使用情况的监管,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的监管工作。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必要时应及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财政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按照专项资金设立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2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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