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经济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本区投资兴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项目落地,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由开发区域外投资商在本区投资符合本区产业规划并签订合作协议或入区协议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项目所属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等各项制度健全,工商注册、纳税申报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区。已签约入驻的区内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区域的新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基础设施、房地产及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不在扶持范围。 

第二章  扶持办法

第二条  要素成本扶持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之日起二年内,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每亩扶持3万元;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以上的,每亩扶持5万元,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分别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之日起二年内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1.5%、2%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对租赁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签订正式租赁协议之日起二年内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3%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生产及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开发区为首次落地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1.生产厂房租金扶持。新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申报入统的工业项目,且年税收强度不低于2400元/㎡的,给予实际承租面积不超过180元/㎡/年的租金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三年。(含园区办公用房)

2.办公场所租金扶持。新入驻的非工业企业(不涉及厂房租赁),年税收强度不低于7000元/㎡的,给予实际承租面积不超过500元/㎡/年的租金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外资企业扶持  对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实现外资实际到位的外资企业,按照商务部认证的到位资金额(FDI等凭证金额)给予扶持,100万美元以下给予人民币单位的5%扶持(即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下同);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给予人民币单位的10%扶持,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人民币单位的15%扶持,500万美元以上给予人民币单位的20%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引荐工作扶持

1.内资企业。对于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荐人或机构,按照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500万元。

2.外资企业。对引进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引荐人或机构,按照商务部认证的到位资金额(FDI等凭证金额)给予人民币单位的5%扶持(即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招才引智激励  按照《临汾经济开发区人才引进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   

1.企业扩产增效奖  对当年增加值1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增加值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8万元;对当年增加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年工业总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比重50%且工业增加值同比增加15%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00万元。以上增速若达到50%及以上,奖励金额增加一倍。

2.小升规奖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上规入统后连续两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库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创新升级奖励

1.科技孵化认定奖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2.企业上市奖  奖励首次上市企业。沪深两市主板、中小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北交所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高新技术认定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4.提质增效奖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工信部发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5.技术研发奖  对新认定或新迁入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包括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或新迁入的省级研发机构(包括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6.对外贸易奖  对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实现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的企业,根据海关部门认证的进出口金额中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给予奖励,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100万元以下给予5%奖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给予10%奖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给予15%奖励;500万元以上给予20%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按照《临汾经济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为经过商务部认证的实际利用外资额(FDI入账登记表等凭证金额)。 

第十二条  对事关本区经济发展大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龙头项目、高科技项目、战略性新兴项目、总部经济及市场前景好的孵化期项目,特别是外资项目,须经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研究后,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新签约新引进的项目,不溯及既往。对于已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直至完成履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省、市政策中由开发区承担的政策冲突时,以最高标准执行,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对于以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奖励或优惠的,应当全部退还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造成开发区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临汾经济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办法》(临开党发〔2022〕6号)、《临汾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全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开综发〔2021〕5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经济开发区投资合作促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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