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晋地金管〔2025〕43号


原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市政府办: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退出工作指引》《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指引》三个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在我省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本细则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按属地原则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包括设立、变更、退出的初审、复审,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分类评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发挥灵活、便捷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促进扩大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协调、自律和配合监管作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接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指导。

第六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强化监管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工作协同。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退出

第七条 在山西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书面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小贷”或类似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合并、分立,申请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跨市域开展业务,20%(含)以上股权变更,退出事宜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批准的程序执行。小额贷款公司100%变更股权,应当按照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要求提交材料,逐级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批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增加、减少注册资本,20%以下股权由县级初审,市级批准,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事项无需批准,变更后应及时向属地县、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经营原因可申请解散或通过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的方式退出小额贷款行业。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联”或“空壳”、符合法定情形提请经营主体登记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小额贷款公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撤销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并督促企业限期到经营主体登记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注册地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的具体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退出工作指引》执行。

第三章  业务经营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可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

(二)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

(三)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四)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金融属性字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备案;

(五)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向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发放贷款,事前须报县、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和借款人违反约定使用贷款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金融资产投资;

(二)股本权益性投资;

(三)向股东分红;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统一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二)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或者保险服务;

(四)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五)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

(六)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一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四倍。融资方式、利率水平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股东借款的资金来源应当为股东的自有资金。

除为自身融资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开展股权质押和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如存在合作机构收取助贷信息服务、担保增信等费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如实、完整告知。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确定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贷款年化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职责边界、履职要求,推动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会计财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放贷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所有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必须通过放贷专户。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放贷专户,并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开设或变更账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县、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并按季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

第二十五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贷款申请受理、风险审核、审批、发放和回收等核心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操作完成。

确属授信审批和信贷管理需要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线下辅助开展贷前实地调查、资产核验、权利登记、贷款逾期清收及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山西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监测系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数据信息,同时,应按要求向属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报送统计数据或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文件、监督举报电话、自律承诺、息费公示内容等。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彻到业务流程各环节。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下同)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向住所地县、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当全面公示下列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及业务资质文件信息、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

(二)对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年化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逾期贷款处理方式等;

(三)对公司提供的贷款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信息、使用贷款、偿还贷款等行为将被追究违约责任等;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前款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

(二)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

(三)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四)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

(五)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有下列催收行为:

(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二)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

(三)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

(四)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五)向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催收;

(六)其他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发现其委托的机构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户阅读授权书内容,在授权书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确保客户阅读授权书并签署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客户的约定,处理其存储的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

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向他人提供、公开、删除客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岗位及人员,畅通投诉受理渠道,依法合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主动与消费者通过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积极参与金融纠纷调解,配合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并切实履行调解协议。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探索建立切实可行、有效管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法、手段。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要求,制定和实施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信息披露、关联交易、流动性管理等,有效识别和控制业务及管理活动中的各类风险。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承担主体责任,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注册地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在发生一般风险事件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联,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二)经营困难、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发生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四)发生重大负面舆情,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情况。

一般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主要负责人等持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职;

(二)因经营问题或其他原因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

(三)作出暂停业务、解散等重大决议;

(四)被经营主体登记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因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份进行对外质押、提供担保而发生偿付;

(六)其他可能造成风险的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风险应当说明风险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和措施等。

第四十条 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同时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涉嫌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出具风险警示函;

(二)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提示风险或向股东会(成员大会)提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风险;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监管谈话,要求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四)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拟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资信水平、已控股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

加强对实际控制人、股东资质和入股资金的审查和穿透式管理,股东要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入股资金必须来源合法、有迹可循,严禁股权代持,严防隐形股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非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般应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报送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上月月度情况表,一般应于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次年1月底前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报送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上季度经营情况报表、上年度经营情况报表及年度监管工作报告。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报备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加强审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自有平台未依法备案的,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时整改;发现合作机构平台未依法备案的,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与其终止合作。

第四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个人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检查,不得妨害、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六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明确的整改和监管意见。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整改。

第四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围绕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内控合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制度,组织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依据分类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十八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或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细则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可按原监管政策保持不变,但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需要变更的,遵循本细则要求进行变更。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即2025年12月31日前逐步达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和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晋金监互金〔2021〕13号)、《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晋金办发〔2017〕13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法律法规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退出工作指引

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退出工作,优化完善工作流程,引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山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章 设立事项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程序办理。

第二条 筹建阶段程序

(一)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建和开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资料。

(二)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后上报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三)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四)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及初、复审意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文件。

(五)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筹建要求,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开展筹建工作。

(六)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按照筹建相关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5日,逐级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最长可延长1个月筹建期。

第三条 开业阶段程序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应在筹建期限内未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向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二)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并上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查同意后下发开业批复文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在收到开业批复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凭批复文件到经营主体登记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接入山西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监测系统。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有符合《公司法》的章程;

3.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

4.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住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使用范围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进行核定,公司字号不得与省内已设立(或已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报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筹建批准前先到经营主体登记部门取得《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10.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出资人条件

1.发起人股权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70%。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且前两个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县、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的限制。

主发起人所持股权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权2年内不得转让,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权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权变更后,受让股东再次转让股权参照上述持股的时间要求,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受上述持股时间限制,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司法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2.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3)申请前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权益类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申请前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并有与其利润相对应的合法纳税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自然人作为一般股东(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

(3)个人权属清晰且无争议的自有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等)超过出资额的1倍。

4.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一般股东(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合法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对外投资资格;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5)申请前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2倍。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申请人联系方式。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印件(县级监管部门要审核原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设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小额贷款公司需求情况、小额贷款服务与竞争情况;市场服务定位、经营方向、未来发展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防范和处置办法。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机构、筹备组人员名单;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五)出资人协议书。

(六)出资人会议决议。内容包括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七)股东基本情况(见附件1)。

(八)出资人承诺书(见附件2)。

(九)法律意见书(见附件3)。

(十)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十一)根据需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公司章程及主要管理制度;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及管理层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复印件。内容包括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董事)成员和监事会(监事)成员的决议;董事长产生、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决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五)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拟任高管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信用记录和不违反《公司法》相关任职资格规定的说明材料。

(七)验资报告(提供一份原件,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查看原件)。

(八)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营业场所外观照片)。

(九)根据需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 变更事项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以下事项变更,需经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变更住所;

(四)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五)20%以下股权变更。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事项变更,需经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复审,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

(一)合并、分立;

(二)申请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

(三)跨市域开展业务;

(四)20%(含)以上股权变更。

第九条 申请发行债券及开展资产证券化,须经县、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 申请变更条件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各类变更事项申请,原则上应距上一次办理变更之日起6个月以上,若变更事项属于关联事项可一次性办理。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注册地市域内变更住所,原则上不得跨市域变更住所。

(四)经营满两年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可以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金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资,注册资本金低于2亿元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资。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尚未结清的,不得减资。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2.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B级及以上;

4.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的,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经营管理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

(六)申请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应当具备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B级及以上和风险控制水平良好、最近两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等条件。

(七)申请跨市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2.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三年以上,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且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为B级及以上;

4.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系统,具备有效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100%变更股权,应当按照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要求提交材料,逐级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注册地市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且符合第十条第(七)项条件,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可跨市域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批复的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拟变更后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5.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批复的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拟任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等材料;

5.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的,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批复的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需提供拟迁入地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变更住所的意见;

5.变更后住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6.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原股东同比例增资除外),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批复的复印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新增股东基本情况(如有新增股东,参照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七)项相关要求提供对应材料);

5.验资报告;

6.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五)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的,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批复的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公司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说明(附截至股东会决议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债权、债务〈含或有债务〉清单)等;

5.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资前股东关联关系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以及本次变更后的情况);

6.减资公告;

7.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六)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批复的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说明(附截至股东会决议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债权、债务〈含或有债务〉清单)等;

6.新增股东基本情况(如有新增股东,参照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七)项相关要求提供对应材料);

7.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更前股东关联关系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以及本次变更后的情况);

8.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七)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分立的,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批复的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5.清产核资报告;

6.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7.资产分配方案;

8.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八)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批复的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6.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九)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跨市域开展业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批复的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可行性报告;

5.公司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6.跨市域展业风控制度;

7.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十)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本次融资计划、前期融资情况、接受监管情况、联系人信息等情况);

2.业务方案(包括基础资产情况、产品规模、利率期限、发行成本结构、交易模式、参与各方债权、交易风险和防范措施等);

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管公司、交易平台等参与方情况介绍,资质证明材料;

4.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批复的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6.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三年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8.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9.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10.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退出事项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解散、退出小额贷款行业的,由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经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复审后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经营原因可申请解散或通过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的方式退出小额贷款行业,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一)《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申请表》(附件6);

(二)企业责任声明书(对未到期债权债务的安排);

(三)全部股东关于退出小额贷款行业的股东会决议;

(四)资产清算报告;

(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报纸刊登解散公告。

申请解散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交以上(一)至(五)项资料;申请通过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的方式退出小额贷款行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交以上(一)至(三)项资料。

第十六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撤销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并督促企业限期到经营主体登记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认定为“失联”或“空壳”的小额贷款公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引导相关公司到经营主体登记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对认定长期停业未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提请经营主体登记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步撤销其业务资质。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注册地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督。

清算完成或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向经营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时就清算注销情况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时向社会公开小额贷款公司注销或被撤销业务资质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晋金监互金〔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股东基本情况

2.XX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承诺书

3.法律意见书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5.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

6.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申请表

附件1

股东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册(附1-1)

二、股东为企业法人

(一)基本情况(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近两年经营状况(附1-2)。

(三)法人股东资产审计报告。要求:出具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说明最近2年盈利水平和资产负债率情况,结论必须阐明法人股东具备出资条件(加盖骑缝公章,其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中企业法人股东的流动资产必须大于拟出资额)。

(四)股东最近1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五)法人股东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含人行征信报告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且股东最近1年内无信用逾期及不良记录,最近3年内无重大(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信用逾期记录或重大(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其他不良记录。信用报告的打印日期应在申报前30日内。

(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三、股东为其他社会组织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原件、纳税证明、征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四、股东为自然人

(一)个人股东简历(附1-3)、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征信报告。股东最近1年内(截止申报之日)无信用逾期记录,最近3年(截止申报之日)内无重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本数)逾期记录或重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本数)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其他不良记录。信用报告的打印日期应在申报前30日内。

(二)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应载明个人收入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个人财产和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收入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经济实体的,应提供其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两年审计报告或出售股权的有关证明材料;收入主要来源涉及企业分红、奖励、薪金等收入的,应提供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凭证;收入主要来源于捐赠的,应提供公证书或律师意见书);股东出资额在银行对账单(最近一个月)的体现时间,不低于10天以上(含10天),且银行流水的打印日期为申报前30日内)。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强化分类监管,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山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山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统一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工作,凡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统一纳入分类评级范围。

第四条 分类评级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级:得分80分(含)以上为A级,70(含)—80分的为B级,60(含)—7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二章  评级程序及内容

第五条 分类评级采取自查自评、检查复评、抽检审定、评级公示、资料存档的程序实施。

(一)自查自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分类评级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填写《小额贷款公司自查自评表》,同时认真准备分类评级资料,以供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阅。

(二)检查复评。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监测系统监测等情况,共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分类评级,填写《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表》。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辖内分类评级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和《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汇总表》。

(三)抽检审定。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每年度按不低于1/3的比例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抽检和分类评级,对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及分类评级情况进行审定。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时向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反馈评级结果,并由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逐一告知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供视为无异议。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异议材料予以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异议处置意见书面报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确需调整等级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时予以调整。

(四)评级公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确定的评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

(五)资料存档。评级工作结束后,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将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情况等文件资料存档。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分类评级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自查自评表;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非首次评级且与上一评级年度无变化的可不提供);

(三)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情况表(非首次评级且与上一评级年度无变化的可不提供);

(四)上个年度公司所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公司所有规章制度清单目录(非首次评级且与上一评级年度无变化的可不提供);

(六)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及所有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明细(原件);

(七)企业征信查询信息资料(原件);

(八)具备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除财务报表审计内容外,还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期末贷款余额、存量业务分类情况、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融资情况);

(九)贷款情况明细表,包含进行分类评级年度年末存量贷款业务及累计发生的贷款业务(明细表应至少包含借款人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日期、贷款余额、年化综合利率、担保方式、贷款用途、应收利息、已收利息、风险分类情况等);

(十)公司涉诉贷款业务清单目录;

(十一)对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情况(包含合作机构名单、合作机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依法备案资料等)(非首次评级且与上一评级年度无变化的可不提供);

(十二)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下同)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的联网备案证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系统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报告等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报备资料(非首次评级且与上一评级年度无变化的可不提供);

(十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包含投诉处理岗位设置、投诉处理机制、投诉处理台账等);

(十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五)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监测系统使用情况(现场演示,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十六)根据评级需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评级标准

第七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考核项目共分4大类、26项,共计100分。分别为:公司治理(20分)、经营管理(35分)、风险防范(30分)、消费者权益保护(15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可另外加分,加分总计不超过10分。

第八条 评分标准:

(一)公司治理(20分)

1.法人治理结构(3分)。建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组织架构,明晰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制度的,得3分。以上组织架构不完整、治理制度不明确的,扣3分。

2.公司组织架构(3分)。公司设有职能明确、健全完备的信贷、风控、财务等部门或配备相关专职人员的,得3分;公司缺少信贷、风控、财务等部门,也未配备相关专职人员的,扣3分。

3.内控制度(3分)。制定了较为全面的公司管理制度,现行制度必须包括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且操作规范执行到位的,得3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扣3分。

4.学习培训(2分)。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组织管理能力、风险控制、内控合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学习培训的,得2分;未组织相关学习培训的,扣2分。

5.档案管理(2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档案会计账簿等资料真实完整、管理规范的,得2分;相关档案不完整或账证不符的,扣2分。

6.营业场所(2分)。有符合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得2分;营业场所不符合经营要求的,扣2分。

7.安全生产(5分)。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并落实到位的,得2分;经营用房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得2分;正常经营所需安全设施完备,安全配套设施定期维护、检修、检查的,得1分;上述安全生产管理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扣除对应分值。

(二)经营管理(35分)

1.资本周转倍数(3分)。资本周转倍数在2(含)以上的,得3分;资本周转倍数介于1.5(含)-2倍的,得2分;资本周转倍数介于1(含)-1.5倍的,得1分;资本周转倍数小于1倍的,不得分。

(注:资本周转倍数=本年累计贷款额/年初注册资本与年末注册资本之和的平均值)

2.放贷比例(7分)。放贷比例达到70%(含)的,得7分;每下降10个百分点(不足10个百分点按10个百分点计算)扣1分。

(注:放贷比例=年末贷款余额/净资产×100%)

3.贷款投向(7分)。“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贷款率达70%的,得7分;每下降10个百分点(不足10个百分点按10个百分点计算)扣1分。

(注:“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贷款率=年末“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年度贷款发生额之和剔除重叠部分/年度贷款发生额×100%)

4.净资产收益率(3分)。净资产收益率3%(含)以上的,得3分;净资产收益率在2%(含)至3%之间的,得2分;净资产收益率在1%(含)-2%之间的,得1分;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的,不得分。

(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5.贷款分类(5分)。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得2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的,得3分;上述要求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扣除对应分值。

(注:贷款风险分类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同时要将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

6.不良贷款率(5分)。年末不良贷款率低于5%(含)的,得5分;5%-10%(含)的,得4分;10%-15%(含)的,得3分;15%-20%(含)的,得2分;20%-25%(含)的,得1分;超过25%的,不得分,最高评为 C级。

(注:不良贷款率=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

7.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5分)。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确保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 (含)以上的,得 5分;80%(含)-100%的,得4分;60%(含)-80%的,得3分;40%(含)-60%的,得2分;40%以下的,得1分;未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不得分。

(注: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应计提准备×100%;应计提准备=正常类贷款余额×1%+关注类贷款余额×2%+次级类贷款余额×25%+可疑类贷款余额×50%+损失类贷款余额×100%)

(三)风险防范(30分)

1.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贷款余额(5分)。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以及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依据本指引结果运用,未超过规定比例要求的,得5分;超过比例要求的,不得分。

2.超范围经营(3分)。未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开展新业务。符合规定的,得3分;违反规定的,扣3分。

3.跨区域经营(4分)。在批准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得4分。违反规定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出现一笔扣1分,扣至0分为止。

4.利率执行(5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得5分;违反规定的,出现一笔扣1分,扣至0分为止。

5.关联交易(5分)。建立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且对其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的贷款余额未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的,得5分;未建立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或对其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的贷款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的,均不得分。

6.资金管理(3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放贷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所有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必须通过放贷专户。符合规定的,得3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扣3分。

7.信息报送(5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山西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监测系统,能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数据信息的,得5分。未接入山西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监测系统或接入未使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监测系统按要求报送数据、配合非现场监管的,不得分。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15分)

1.岗位设置(2分)。小额贷款公司设有职责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岗位,配备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等事项的,得2分;岗位、人员不健全的,不得分。

2.投诉处理(3分)。小额贷款公司有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建立有消费者投诉处理台账,能依法合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得3分;制度、台账等不完善的,不得分。

3.社会监督(2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监督举报电话、自律承诺、息费公示内容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得2分;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4.合作机构管理(4分)。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统一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的,得1分;小额贷款公司确保合作机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经过依法备案的,得1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及时向属地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的联网备案证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系统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报告等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的,得2分;上述相关要求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扣除对应分值。

5.信息披露(4分)。小额贷款公司全面公示公司基本信息、相关产品的详细描述等,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的,得2分;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内容的,得2分。上述要求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的,扣除对应分值。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另外加分,但加分总计不超过10分。

(一)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认真贯彻落实党组织(非公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着力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的,加2分。

(二)税务贡献。有缴税记录,缴税额度1-50万元(含)的加1分;缴税额度50-100万元(含)的加2分;100万元-200万元(含)的加3分;200万元以上的加4分;未按要求缴纳税款的不加分。

(三)产品创新。有产品创新的,加1分;有产品创新并产生效益的,加2分。

(四)上年度受到地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加2分。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律评为D级。

(一)无故不参加分类评级;

(二)存在违规融资;

(三)以非法手段追偿债务;

(四)发放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

(五)存在账外经营;

(六)资产质量严重恶化,不良贷款占净资产比例高于80%;

(七)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

(八)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九)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金融属性字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备案;

(十)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除外;

(十一)拒绝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拒绝、阻碍监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或对上一年度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

(十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名称、住所、高管、股权、注册资本、营业范围等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其业务资质:

(一)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机构;

(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注册资本金未按要求全部缴齐、虚假注资、抽逃资本;

(四)其他涉黑涉恶犯罪或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评级结果为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5%。

第十三条 对评级结果为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

第十四条 评级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符合相关监管条件,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可以申请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注册资本、经营管理等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跨市域展业;可以申请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也可以申请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资。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4倍。

十五条 对评级结果为C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进行监管约谈,指导制定改进措施,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并督促积极整改。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

第十六条 评级结果为C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符合相关监管条件,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只能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0.5倍。

第十七条 对评级结果为D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给予重点监管关注,属地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进行监管约谈,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指导制定整改计划,建立整改台账,按月跟进督促问题整改。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3%。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融入资金。

第十八条 评级结果为C级及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对原先有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跨市域展业的予以暂停,依据本指引,视下一年度分类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对连续两年评级为D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督促其限期到经营主体登记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晋金监互金〔2021〕15号)同时废止。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xx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自查自评表

      2.xx年度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表

      3.xx年度xx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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