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奖励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发〔2024〕19 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山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晋人才办〔2024〕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奖励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晋工作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3日


奖励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晋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发〔2024〕19 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山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晋人才办〔2024〕1号)的有关规定,对博士毕业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来)晋工作予以奖励,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来晋工作是指省内外博士毕业生毕业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进入省属公办学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国有企业,中央驻晋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工作(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并且双方签订5年及以上期限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第三条  奖励博士毕业生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奖励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20万元、科研经费10万元。上述一次性生活补贴为税后所得,科研经费用于博士和博士后开展自选课题研究,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按照不低于 20%的立项率,将博士及博士后自选课题择优纳入省基础研究计划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青年专项,并按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四条  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推动博士等进人手续实行“承诺制、容缺审、限时办”。用人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采取直接考核形式自主招聘博士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凡上述用人单位考察后自主决定聘用的,均可享受规定的奖励政策。引进人才工作不限形式,用人单位可采取人才自荐、单位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与中介平台机构合作引进等多种灵活便捷形式。在签订引进合同之前,要将引进人才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体引进程序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办理完聘用手续且引进人才到岗后,应按季度分批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有关材料,包括《引进人才来(留)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引进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一次性生活补贴应缴纳税额等。用人单位要认真审核引进人才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并对引进人才和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引进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用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卫健委、国资委及省委军民融合办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所属用人单位引进人才以及申请财政奖励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及时组织所属用人单位申报博士及博士后来晋工作申请材料。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对所属用人单位博士及博士后来晋工作申报资格、申请奖励资金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月31日前、4月30日前、7月31日前、10月31日前,汇总向省财政厅报送所属单位博士及博士后来晋工作补贴及科研经费资金申请文件、《引进人才来(留)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引进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省级机关选调生由所在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省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及时下达资金,逾期报送的将随同下一批下达。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应当共同信守合同,引进人才在合同期未满3年单方面解除合同离岗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扣回一次性生活补贴;合同期3年以上未满5年的,由用人单位酌情扣回一次性生活补贴。所扣回的生活补贴和所剩余的科研经费留归用人单位,统筹用于支持引进人才的科研工作。用人单位要将扣回资金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将相关人员提前离岗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博士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岗后的绩效评价工作,要建立健全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  属于以下情形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奖励政策:已享受过省级博士、博士后来晋工作奖励,合同到期满后转入我省其他单位工作的;就读博士前和进站工作前在我省有工作单位,且就读和在站工作期间单位为其照发工资的;省委人才办、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经审核不应享受奖励政策的;有关单位反映的其他情形等。

第十一条 我省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由民营企业所在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办法给予奖励。我省由省委组织部统一选调到省级机关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参照上述办法奖励每人一次性生活补贴1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印发出台的《奖励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晋工作实施办法》(晋财教〔202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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