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做好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工作的通知

晋农函〔2026〕6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工信局、人社局、住建局、文旅局、妇联:

按照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工作的通知》(农帮扶发〔2025〕2号)精神和省乡村振兴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乡振发〔2023〕54号)安排,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推荐认定

乡村工匠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重点为传承保护、创新转化乡村传统工艺,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带动农民技能增收,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作出贡献的传统艺人和手工业者,其中技能水平高、贡献突出的可认定为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原则上省级以上认定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市、县认定乡村工匠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各级宣传选树对象从本级培育对象中遴选,上级培育对象优先从下级宣传选树对象中遴选。

(一)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每年从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中,按照名额推荐全国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由农业农村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应从事本行业或门类工艺实践10年以上,传统文化修养深厚,技能技艺精湛,富有工匠精神,教学培训经验丰富,在本领域有较强知名度和影响力,领办创办乡村特色产业或带动农民技能增收成效明显。推荐名额按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宣传选树对象的数量为基数测算分配。

全国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由省级从已认定的省级乡村工匠名师中推荐。省级乡村工匠培育对象由各市按照分配名额,从已认定的市级乡村工匠和新认定的市级乡村工匠培育对象中推荐。市级乡村工匠培育对象由各县(市、区)按照分配名额,从已认定的县级乡村工匠和新认定的县级乡村工匠培育对象中推荐。

(二)乡村工匠名师宣传选树对象。每年从全国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中,推荐全国乡村工匠名师,作为重点宣传选树对象。每年从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中,遴选认定省级乡村工匠名师,作为重点宣传选树对象;每年各市从已认定的市级乡村工匠培育对象中,遴选认定市级乡村工匠宣传选树对象;每年各县(市、区)从已认定的县级乡村工匠培育对象中,遴选认定县级乡村工匠宣传选树对象。乡村工匠宣传选树对象应爱党爱国、敬业奉献、德艺双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乡村传统工艺取得标杆性、代表性成果,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关注度和影响力,有推进乡村振兴的责任感使命感。各级乡村工匠宣传选树对象,由各级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认定,以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名义联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市级以下乡村工匠宣传选树对象的认定办法、标准条件和数量规模,由农业农村部门商相关部门结合实际予以规范。

(三)乡村工匠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认定范围。乡村工匠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为县域内从事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能够扎根乡村,传承发展传统技艺、转化应用传统技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技能人才,主要从以下领域中产生:

1、传承技艺:刺绣印染、纺织服饰、编织扎制、雕刻彩绘、传统建筑、金属锻铸、剪纸刻绘、陶瓷烧造、文房制作、漆器髹饰、印刷装裱、器具制作、中药炮制、食品制作、民间曲艺、民间音乐、民间杂技、民间戏剧等。

2、特色农业: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加工等。

3、农村电商。

二、加大培育和宣传选树力度

培育乡村工匠是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筹使用财政支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常态化帮扶资金等资金渠道,用足用好产业发展、就业培训、文化保护、人才支持、表彰奖励等政策,项目化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工作,构建“挖掘乡土文化资源、赋能乡村特色产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帮扶工作新模式。

(一)支持发展乡村工匠特色产业。各地要因地制宜谋划实施一批乡村工匠产业项目,大力发展乡村手工经济、文旅经济和劳务经济,支持乡村工匠开设手工作坊、传承空间和工匠集市,开发文创产品、劳务品牌、教培项目,开展工艺再造、技艺交流、产销对接、品牌推广等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规划建设或提升改造乡村工匠聚集区、乡村工匠产业园、乡村工匠特色村,推动乡村工匠产业全链式开发、集群化发展。各市、县(市、区)在遴选认定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时,要同步制定一人一策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方案。

(二)引导建设乡村工匠精品课程。省级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要组织实施乡村工匠专项研培计划,引导乡村工匠与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合作,逐步规范教学培训活动,不断完善课程内容,丰富教学手段,促进成果转化。指导市级以上乡村工匠结合实际建立本行业或门类技能教学课程体系。推进省级以上乡村工匠名师具有完整教材教具、实践教学环境和网络教学资源,开展乡村工匠名师精品课程交流推介活动。

(三)聚力打造乡村工匠知名品牌。各市要围绕乡村工匠人物事迹、工艺文化和工匠精神,广泛开展宣传选树活动,积极协调流量支持,充分激发乡村工匠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能量。各市要配合做好全省乡村工匠宣传选树工作,在认定市级乡村工匠宣传选树对象时,同步协调新闻传媒机构制定一人一策宣传方案,不断提高乡村工匠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三、不断提升乡村工匠规范化管理水平

培育乡村工匠是一项系统工程,融合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多方面发展要求,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健全工作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持续深化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一)严格标准程序。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各行业和门类乡村工匠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具有地域特点的乡村工匠分类分级指标体系。按照晋乡振发〔2023〕54号文件明确的资格审核、评审复核、公示公告等程序,组织实施乡村工匠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认定工作,严把品德关、技能关和贡献关,确保乡村工匠的代表性和示范性。省级以上乡村工匠名师可推荐本行业或门类的劳动者为乡村工匠,相关市、县应优先认定。

(二)强化信息管理。遴选认定的乡村工匠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登记,未在信息系统登记的乡村工匠不得享受相关支持政策。2025年7月底前各级认定的乡村工匠均作为培育对象登记,之后认定的按实际情况区分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进行登记。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农村、教育、工信、人社、住建、文旅、妇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加强协调配合,整合政策资源,共同推动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四)定期评估问效。原则上3年为一个乡村工匠培育周期,培育期满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乡村工匠培育对象技艺传承、品牌培育、联农带农等成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认定为宣传选树对象或延续培育周期,对成效评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培育对象身份和支持政策。对认定为乡村工匠宣传选树对象后,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等问题,以及无故不参加乡村工匠活动、不支持助力乡村振兴的,取消认定身份和支持政策,维护乡村工匠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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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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