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精品”认证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建设活动,规范“山西精品”公用品牌认证工作,确保认证活动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关于打造“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精品”认证,是指采用统一产品目录、统一产品标准、统一认证标准、统一认证模式、统一评分模型、统一认证收费的方式,坚持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由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精品”认证的实施管理活动。

第二章 认证范围和依据

第四条 认证范围“山西精品”认证范围为山西省公用品牌建设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发布的“山西精品”认证行业领域及产品目录。第五条 认证依据认证依据为联合会秘书处按照发布的“山西精品”认证行业领域及产品目录组织相关专家编制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认证机

“山西精品”认证机构应为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及服务认证,且为认证联盟成员的组织。

第七条 认证申请

组织产品在已公布行业领域及产品目录中,由组织自愿向认证联盟提出认证申请,由联盟分配认证工作。认证申请须满足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同时确保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组织产品未在已公布行业领域及产品目录中,由组织自愿向联合会秘书处提出“山西精品”认证意向申请,联合会秘书处根据情况调整“山西精品”认证行业领域及产品目录。

第八条 受理要求

申报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 合法经营3年以上的组织;

3. 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4. 自愿申报“山西精品”认证。

(二)经营业绩要求:

1. 运营成绩突出。在组织效益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核心经济指标居于区域行业前列。在引领行业进步、带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树立起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2. 创新成果显著。在创新发展方面,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把质量作为创新的最终目标,不断推动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理念创新。

3. 品牌影响力较高。在品牌影响方面,重视品牌建设,依靠提升质量来提高社会信誉和社会影响,在本领域或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口碑,客户满意度高,相关投诉低、诚信和信用记录良好。

4. 质量管理水平领先。在质量提升方面,建立了以质量为先的经营发展战略和管理理念,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形成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在所属领域或行业内领先。

第九条 申请评审

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在评审阶段应主要审查资料的符合性:

(一) 申请组织的合法性及信用情况核实;

(二) 组织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否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产品认证业务范围内;

(三) 组织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四) 认证产品基本信息是否明确;

(五) 提供的证据是否满足认证的需求;

(六) 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七) 确认认证模式和认证单元等。

第十条 认证受理

当组织提供的资料满足“山西精品”认证的要求,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应及时通知组织,双方签订认证合同。认证费用应严格遵照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 认证实施过程一般包含:认证评审策划、技术资料审查、产品检验、初步访问(必要时)、初始现场审查、获证后监督、再认证。

第十二条 认证评审策划

申请评审通过后,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应针对每一个认证项目, 指定专人负责策划,成立检查组并做出必要的安排。策划应确定 评审组组成、评审人日、认证依据、工作内容等。策划阶段包含设计评估(如有)、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技术资料审查

检查组依据认证实施规则和产品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核查 客户提交的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等资料的符合性。

第十四条 产品检验

以实施细则为依据,合理安排产品的抽样或送样方案。如申请受理时已明确检验机构,应安排相应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否则应与受评审方进行沟通后,选择有能力的签约检验机构安排样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初步访问

检查组应根据受审查方提交的相关资料,熟悉初始现场审查所需了解的基本情况,确定是否具备现场审查的条件。当从提交资料中无法确定是否具备现场审查的条件时,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进行访问,必要时需到现场访问。

如初访发现存在不符合时,应要求受审查方在开展现场审查活动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初始现场审查

检查组长结合初步访问情况,合理编制审查计划,并提前发送至申请方,与其沟通并就计划达到一致意见。检查组到达工厂后应按照审查计划开展现场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组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证据材料,且经检查组对其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第十七条 复核

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应安排至少一人复核与现场检查相关的 所有信息和结果。复核应由未参与评价过程的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认证决定

当检查情况经复核确认后,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可作出认证决定。

第十九条 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当认证决定为批准注册时,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对申请组织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将认证结果上报联盟。同时,组织获得“山西精品”的标志使用权。

第二十条 获证后监督

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应按实施规则要求对获 证组织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认获证组织是否能够持续满足要求。如发生不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况时,可对获证组织实施不定期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再认证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获证组织至少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向认证联盟成员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第五章 认证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变更

当出现影响认证的变更后,通过后续的认证活动做出的变更认证的认证决定。影响认证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证方案提出对客户产生影响的新的或修订的要求。

(二)由客户引发的变更:包括与满足认证要求有关的新的信息,例如:产品制造商名称、生产地址变更。

(三)产品标准换版。

第二十三条 暂停

获证组织发生下述条件之一,应暂停认证并暂停其证书和标志使用:

(一)获证产品已不能达到现行认证标准要求。

(二)获证组织的组织机构或质量管理体系发生变化且影响获证产品继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三)监督评审时发现严重不合格项,但又不足以撤销认证。

(四)相关方对获证产品的合格性提出重大投诉,且经查证属实。

(五)当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中发现或本公司得知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等,且组织未能及时实施必要的纠正活动及提出满意的纠正措施时。

(六)经核实,获证组织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但不足以撤销认证证书时。

(七)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八)不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尚未得到纠正, 或纠正措施不能使本机构满意。

(九)不能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评审。

(十)其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 恢复

获证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评审组验证产生原因已经消除且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

第二十五条 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证书:

(一)认证暂停超过规定期限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审验证。

(二)监督和复评确认组织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标准要求

(三)出现重大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四)被国家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组织。

(五)获证组织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造成严重后果。

(六)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或组织倒闭或被兼并。

(七)拒绝接受/配合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的,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八)组织自行提出终止认证。

(九)其它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第六章 认证信息报送

第二十六条 认证信息报送

(一)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在每月月底向联盟报送以下信息, 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 组织基本信息;

2. 认证人员信息;

3. 认证产品信息

4. 证书信息及状态等。

(二)当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认证联盟成员机构报告相关信息;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在接到相关信息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联盟报送信息,并采取适当行动。

(三)获证组织被撤销、暂停、注销认证证书时,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联盟报送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公用品牌建设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类型已订阅

拨打助企热线

免费获取一对一政策申报建议服务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 【科小申报】认定成功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奖励3万元 资质认定
    立即评测
  • 山西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
    立即评测
  • 【忻州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立即评测

客服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132 0981 7097 139 3512 8636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在线QQ

QQ咨询

需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