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25〕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相关增值电信企业: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是指受快递、外卖、网约车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其个人用户分配临时号码(通常称为“中间号”或“隐私号”)代替真实手机号码,利用公用电信网实现和他人之间的话音、短消息等通信功能,减少个人手机号码泄露风险的一种业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引导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手机号码使用管理,现组织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举措,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强化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防控、促进平台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一)业务参与主体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由应用平台提供方、基础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三者协同开展。

1.应用平台提供方是指建设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应用平台的企业,利用基础平台提供方建设的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基础平台,负责根据业务使用方的需求生成“中间号”,管理个人已实名手机号码与“中间号”的绑定关系,可对发送给“中间号”的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并转发,相关业务属于呼叫中心、多方通信等增值电信业务的一种新形态。

2.基础平台提供方是指建设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基础平台的企业,负责完成信令路由和互联互通等工作,实现通信鉴权控制、号码变换、信息处理、话单、通信记录留存等功能,相关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基础平台应为符合条件的应用平台提供接入服务,共同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

3.业务使用方是指委托应用平台提供方为其个人用户提供号码保护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试点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作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有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的从业经验;

(4)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可满足码号资源管理、实名制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防控等要求以及其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和失信名单或电信网络诈骗联合惩戒行业禁入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作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及证明材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如作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也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2.作为基础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企业,应持有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许可。

(三)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码号资源申请条件

为满足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码号资源需求,并与固定、移动用户号码明显区分,便于用户识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700号段作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码号资源,管理位长11位,使用位长15位,属于业务台号码,其网间结算费用由基础平台提供方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应用平台提供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码号资源,在提交试点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交码号资源申请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受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和码号资源使用申请,经其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实地查验后,对通过申请的予以批复。

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基础平台提供方完成700号段开通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基础平台建设工作。

(二)过渡阶段。试点准备阶段结束后,进入过渡阶段,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始受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和专用码号资源申请,新增业务统一使用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号段。过渡阶段共3个月,存量业务使用的码号资源应在过渡阶段内完成调整迁移工作。过渡阶段结束后,除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除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外,不得擅自改变主叫号码;除700号段外,不得将其他号码作为中间号。

(三)试点阶段。过渡阶段结束后,进入正式试点阶段,全面验证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实现模式、社会效果和安全保障能力。试点阶段共两年。获得试点批文和码号资源使用证书的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提前退出试点、补充或退回码号资源。试点期间,各参与企业应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业务核查溯源相关工作,如存在试点要求落实不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规暂停试点,直至整改完成;出现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撤销试点批复和试点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三、相关要求

各业务参与方应严格遵守码号资源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实名制、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防控等各项规定,制定本企业相关落实措施,建立完善相关技术手段,加强业务和安全管理。

(一)应用平台提供方

1.加强码号资源管理,按需申请、科学规划、合理使用码号资源,不得用于拨打商业营销电话或发送商业营销信息。应为不同的业务使用方配置相对独立、可明确区分的码号资源,不得在不同的业务使用方间混配码号资源,并做好使用登记。

2.应直接与业务使用方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应用场景、技术方案、码号用途和配置方案、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方案、市场退出预案等内容,不得向未直接签订合同的业务使用方提供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及码号资源,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码号资源。

3.全面梳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应用场景清单,充分审核评估各类场景的安全风险,分类细化具体管理措施,及时、完整、准确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业务应用场景、业务开展情况、码号资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实现码号全生命周期管理。

4.建立完备的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综合防控体系,加强主叫号码范围管理,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处置。

5.承担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法律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完善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技术手段,依法对涉诈异常信息、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

6.建立业务使用方信用档案,对存在转租转售电信资源、利用虚假伪造订单信息使用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拨打商业营销电话或发送商业营销短信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业务使用方信息进行共享。

7.如提前退出试点终止经营,应至少提前1个月将市场退出方案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基础平台提供方

1.做好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号段的路由数据制作及配置工作,保障网络的通信畅通,并集中统一管理基础平台。

2.做好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号段的网间传送和管理,确保准确规范。

3.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号段开通话音、短消息等必要业务,鼓励根据业务发展和安全需要不断完善支撑功能。

4.在为应用平台提供方提供网络接入前,应依法登记应用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信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全量、准确、及时留存相关使用数据,数据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5.在与应用平台提供方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其营业执照、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应用场景及技术实现方案、码号分配及管理方案、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方案和网络、数据与信息安全保护方案等内容。

6.签订合同后,应及时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通码号,并在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码号开通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7.如应用平台提供方提前退出试点终止经营,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暂停或终止开展业务,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基础平台提供方应继续做好存量订单的通信服务。

(三)业务使用方

1.获得试点批复的应用平台提供方向其提供的专用码号资源应仅用于为其个人用户提供服务,并需委托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码号资源。

2.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征得用户同意后依法依规提供号码保护服务。

3.加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使用场景和使用人管理,防范将号码保护服务用于拨打诈骗、商业营销电话或发送诈骗、商业营销信息等,严禁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码号资源用于注册绑定互联网应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属地应用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在申请阶段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其办公场所、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正式施行事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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