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强化“一老一小”等重点民生保障服务,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让全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完善城乡养老服务基础设施

(一)提升县域养老服务能力。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托县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统筹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

(二)稳步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或利用其他政府闲置资源,全省每年新建或改扩建50家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到2030年年底,全省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达到400家。改革乡镇(街道)敬老院管理体制,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

(三)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新建居住区项目,应有同级民政部门参加,确保新建居住区项目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按每百户30平方米要求同步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口较多且空间条件具备的老旧小区,应按每百户20平方米要求补建或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在改造中具备补建或改造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调整规划条件。合理配建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等养老服务设施,到2035年,全省提供多样化、规范化、可持续服务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5000家。

二、扩大养老服务多元化供给

(四)立足社区居家养老。以“六助”(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为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设区的市至少发展一家社区养老服务连锁品牌,到2035年,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连锁品牌达到20家。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鼓励物业企业开展日间照料、助餐、探访等养老服务。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

(五)促进医养融合。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医务室、卫生室等,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接绿色通道,简化转诊就医程序。加快社区医养结合能力建设,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等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六)推进智慧养老。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横向纵向数据互通,实现老年人健康档案、服务需求、补贴发放等“一网统管”。推进智慧信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送餐助急、健康管理、居家服务、安全保障、老年教育等方面的应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智慧消防建设,依托县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中心试点,探索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中心接入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居家养老的,鼓励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七)开发老年教育和老年人力资源。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助老志愿服务。依托老年大学、开放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老年教育。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拓展新时代“三晋银龄行动”,引导老年人参与教育帮扶、文化保护、法律咨询、医疗义诊、乡村振兴等活动。

三、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八)落实农村养老扶持政策。各地应落实承担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的公办乡镇敬老院、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必要的运行经费,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乡镇敬老院配备必要的专业服务人员。有序推进农村老年助餐工程,落实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费用。村集体光伏收入等农村集体经营收益可用于村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和养老服务人员工资等费用。

(九)发展农村养老新路径。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投资建设乡村民宿、康养旅居等养老新业态。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在生态环境、文化底蕴较好的县(市、区)选择一批村和镇,建设宜居宜养的康养村镇。

四、推动养老事业产业协同发展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完善并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优化服务内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床位补贴、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投资普惠养老服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完善并落实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服务资源对接等机制。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融入京津冀养老服务一体化进程。

(十一)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开展普惠养老服务。国有企业可独资设立养老企业或控股、参股民营养老企业。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引进有养老业务内容的央企和国内头部养老企业投资山西,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外商投资省内养老服务享受国民待遇。

(十二)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积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办理集体用地手续。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住宅等开展养老服务。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十三)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建立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参照当地服务业平均工资水平,适当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薪酬水平,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十四)设置村(社区)为老服务社工岗位。各地应按照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和社会工作者相关配备要求,在村(社区)按规定设立相应数量的为老服务社工岗位。“十五五”期间,每年招聘1000名大学生从事“管家式”为老服务。

(十五)培育养老服务人才。支持教育部门根据需要在高校设置养老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养老护理、老年康复等相关专业。探索在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类专业公费培养试点,毕业后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培训机制,设立省、市、县三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定期对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培训。

六、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十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照80岁以上高龄老人、低保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以及70岁以上独居、失独、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统筹预算内资金、政府基金、政府债券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和农村医养康养项目建设。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食堂等建设,落实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政策。将省级一次性普惠养老建设补助床位提高至每床10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十七)做实养老金融。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一定额度养老服务专项贷款,创新丰富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养老产业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增强对养老产业的信贷支持能力。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支持力度。

七、提升监管能力

(十八)务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和管理备案问题。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等安全管理。对利用闲置资产改建的养老机构,分类做好消防审验和管理备案工作。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十九)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养老服务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预收费监管。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本举措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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