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商发〔2025〕1号

各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经济运行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商流通〔2024〕42号)和《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三晋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商规〔2024〕3号)精神,挖掘晋中老字号品牌文化内涵,弘扬老字号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的品牌价值,促进老字号在传承历史中创新发展,现将《晋中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中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三晋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促进晋中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晋中老字号在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晋中老字号,是指在晋中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晋中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负责晋中老字号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品牌认定为晋中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晋中老字号企业,并建立晋中老字号名录。

第四条晋中老字号认定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晋中老字号认定管理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的示范性、代表性、引领性,注重技术创新、品牌价值、文化传承、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章示范条件

第六条晋中老字号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和晋中地域文化特征;注重从已获得非遗称号的企业深入开展挖掘工作;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

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晋中老字号所属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晋中市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须达到一定年限,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技艺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符合现代管理的治理模式,在企业创新、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七)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中。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晋中老字号名录。

第九条申报晋中老字号的企业需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近5年经营情况及完税证明;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创新发展、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等方面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介绍及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市商务局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

第十条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局。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根据晋中老字号细分行业情况和工作安排提出拟认定的晋中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在网站上对拟认定的晋中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列入晋中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授予晋中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晋中老字号牌匾。对于已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和三晋老字号的企业,直接列入晋中老字号名录。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晋中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晋中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晋中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组织有关机构开展晋中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有关情形的晋中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晋中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时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晋中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晋中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辖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晋中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晋中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晋中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辖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晋中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晋中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局可以将其移出晋中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晋中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晋中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五)暂停晋中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晋中老字号和晋中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会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晋中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晋中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条市商务局原则上每3年对晋中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晋中老字号条件的,移出晋中老字号名录、收回晋中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晋中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晋中老字号名录决定的,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被移出晋中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晋中老字号。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部门依法保护老字号的知识产权、文化遗产,为晋中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晋中老字号企业违反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可采取相关措施。暂停标识和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晋中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牌匾,且不得以晋中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晋中老字号标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市商务局将根据省商务厅的部署,对已认定的晋中老字号企业优先推荐为三晋老字号。

第二十七条晋中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所有。晋中老字号企业可依据《晋中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使用晋中老字号标识和牌匾。标识可用于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广告宣传及其他媒介,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于印发《晋中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该类型已订阅

很抱歉,暂无相关信息

拨打助企热线

免费获取一对一政策申报建议服务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 【科小申报】认定成功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奖励3万元 资质认定
    立即评测
  • 【忻州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立即评测
  • 【长治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省级20万元 市级10万元
    立即评测

客服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130 9907 7097 139 3512 8636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在线QQ

QQ咨询

需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