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批准建设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延期和整改验收结果的通知

市监科信函〔2025〕339号

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对2021年批准建设的8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的4个,首次验收后需要整改的4个)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详见附件。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通过验收的6个重点实验室和1个技术创新中心,进入正式运行序列,请结合验收意见及验收专家建议,加强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制定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需要整改的重点实验室,请结合验收意见及验收会上专家提出的建议,加快补足短板,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仍不通过的将予以撤销。验收意见请登录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系统自行下载。

各主管单位、依托单位要加大支持力度,组织落实相关政策和资源条件保障措施,强化督促指导,推动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探索更适合自身发展的创新型管理模式和多元化运行机制,确保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发挥应有作用。

 

附件: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验收结果.pdf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验收结果_0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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