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办理工作办法》公布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山西省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办理工作办法》,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山西省民营经济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省民营经济局服务热线、来信来访、座谈会等渠道反映诉求。

  省民营经济局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统筹协调全省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办理工作。省民营经济局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官方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诉求渠道、接收范围、办理程序等信息,及时接收、登记、受理、转办、处理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市、县级政府应确定本级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办理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诉求受理方式,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诉求表达渠道。

  各级诉求办理工作机构收到诉求事项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民营经济组织,说明理由。若诉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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