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长治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依据《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三)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八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省、市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实验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原值在500万元以上。

(二)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 特色优势明显,符合省、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省内前列。

(三)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承担省级、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省级或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二)专家论证。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资料复核后,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实地考察和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论证,并指导申报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三)认定公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学技术局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在长治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批准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长治市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1年,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列入长治市重点实验室序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比例应在1/3以上,换届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使用。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省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省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其运行和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并优先推荐申报组建省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牵头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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