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管理办法》(晋农产组字〔2010〕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全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全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原农业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2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69号)和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修改完善了《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企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与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构建产业化联合体等利益联结机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过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监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

第四条 凡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支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健康发展,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凡初次申报或监测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监测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初次申报和被监测企业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以及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登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且有优秀的企业带头人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2.企业产品定位。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20〕5号)中所确定的酿品、饮品(药茶)、果品、肉制品、乳品、主食糕品、功能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中医药品以及杂粮、蔬菜、油脂、薯类、饲草饲料等农产品及加工品。

3.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含药茶加工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脱贫摘帽地区(原国定和省定贫困县)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药茶加工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接待量超过10万人次,脱贫摘帽地区(原国定和省定贫困县)的休闲农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接待量超过5万人次;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能力。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不含药茶加工企业)通过原料采购、订单生产等方式直接带动,以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等方式间接带动农户合计在2000户以上。脱贫摘帽地区(原国定和省定贫困县)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在1000户以上。药茶加工企业带动农户在1000户以上。休闲农业企业带动农户在150户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带动农户在3000户以上。

6.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设有专门产品研发机构或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拥有必要的技术人才和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的业务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7、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企业的申报和监测资格。

8.初次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脱贫摘帽地区(原国定和省定贫困县)的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 初次申报和被监测企业需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证明;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由人民银行出具信用报告;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由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上市企业需提供证监会出具的无上市违规操作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申报和监测程序:

1.初次申报和被监测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3.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再次审核后,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推荐申报企业名单和监测初审结果。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专家组,对各市上报的推荐名单和监测初审结果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根据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的真实性和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并抽样进行实地考察。

2.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专家组根据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形成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初步认定名单,并征求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意见无异议后,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拟定名单予以网上公示。

5.公示后无异议的拟定名单经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及证书。

 

第四章  运行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监测材料,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的农业企业在认定过程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并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制定的《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管理办法》(晋农产组字〔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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