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政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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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解

【支持对象】

(1)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2)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山西省内并从事该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实践;

(3)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4)已被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仅从事非遗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政策奖励】

(1) 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 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② 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③ 参与非遗研究、宣传和交流;

④ 按相关规定获得政府提供的传承支持;

⑤ 对非遗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① 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② 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③ 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遗调查、记录和研究;

④ 积极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⑤ 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

⑥ 其他非遗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3)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

① 提供或协调必要的传承场所;

② 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③ 指导、支持其开展非遗记录、建档、整理、研究、出版、展演等活动;

④ 支持其参与学习、培训;

⑤ 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⑥ 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帮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申报程序】

(1)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2)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筛选,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拟推荐项目名单。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由文化和旅游部门编合归纳后统一申报.

(3)省直属单位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在地区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选定项目进行论证,可将论证后的项目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

【申报材料】

(1)推荐中报函: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推荐申报工作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并附推荐申报项目清单、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推荐申报项目已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复印件;

(2)推荐申报书(推荐申报书电子版可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告通知”栏下载);

(3)推荐申报视频、图片及辅助材料。

【申报时间】

2022年8月22日——2022年8月26日

【政策依据】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推荐申报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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