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右玉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行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办发[2016]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

农村集体资产确认过程中,应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不得打乱集体所有的界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做好资产登记工作,明晰数量、分布位置、使用状态。每年年底清查本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及时录入全国“三资”监管平台,做到资产明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县乡村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赠与。转让、赠与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书面报告本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债务管理方面

农村集体债务要实事求是按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造册。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严格执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设置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及时预警,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警戒线,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

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或阻碍农户流转土地,严禁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严禁以定任务、下指标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禁借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要做好办理备案工作,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四、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方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或者转让、发包、租赁集体资产的,应当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县乡两级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规范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依规做好合同签订、履行等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前需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要及时录入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监测平台。合同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管理规定。租赁合同严格执行民法典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签订:受让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中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合同应由其本人签字、盖指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双方骑缝章。合同编号: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件(试行)的通知》中《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编号规则》《市级代码对照表》《合同类别代码对照表》和市级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编号的函》规定,实行年度统一编号。合同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序,从0001填起,不得跳越、重复。

五、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管理方面

严格执行《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但确实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强化发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的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及时组织承包、租赁合同的兑现,防止形成长期欠款。村级财务收支须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长)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须同时由1名村“两委”成员(监事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严禁乱发补助、福利、奖金,严禁超限额订阅报刊,严禁将村级组织招待费转嫁给村办企业或其他组织,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禁非农村会计人员管理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金。

六、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方面

严格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财农[2023]96号)文件精神,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确保村级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人员、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而变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做好监督指导。县乡两级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省农村集体三资监测平台开展建账、记账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合同、资源资产等数据通过系统报送至省平台。

七、农村货币资金管理方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管理现金,超限额部分及时送存银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取的现金要及时办理手续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严格现金支付范围,1000元以上的支出,除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项目外,应当通过银行结转;加强现金日常管理,严格实行岗位分离,严禁非农村会计人员管理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金。

八、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方面

集体收益的分配要保障成员收益权,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分配前应当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执行。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分配顺序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加强对公积公益金的管理,公积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也可以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的建设,严禁用于支付干部补助、修建办公场所、购置非生产性车辆等,严禁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和偿还村级债务。

九、农村集体重大财务活动方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并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年度财务计划和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重大对外投资、兴办集体企业等相关事宜;重大事项的借贷、债权减免等;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及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计提公积公益金用于村民委员会支出公益事项;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方面

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开展的集体建设工程,应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县级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集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范围、招标分级、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工程变更、监督管理等重点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对集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决杜绝违规发包村级工程,以化整为零、肢解拆分等方式规避应当依法依规采购或招投标行为。在建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朔州市农业农村局

朔州市财政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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