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吕梁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吕政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为了推动我市大数据战略的实施,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吕梁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5日


吕梁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创优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建成大数据发展应用,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用电优惠政策

1.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风力、光伏发电参与交易,最大限度降低用电成本。

2.对1000个标准机架以上的数据中心,目标电价原则上设定为0.35元/千瓦时,在局域电网范围内的大数据项目,目标电价再适当降低,有条件的区域下浮0.05元或更多。达不到目标电价的,按《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规定,由省、市、县参照数据中心当年缴纳税费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相应支持,不足部分由数据中心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二、数据开放共享政策

3.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原则上各政务部门新建的信息化系统在政务云平台上部署,不再批准政务部门在政务云平台之外新建信息系统,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逐步迁入政务云平台。

4.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推进领导小组建立大数据审查委员会,大数据审查委员会审查各部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倒逼其建立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

5.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加强考核工作,将政务信息公开共享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6.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挖掘工作,为相关政务部门提供有偿数据服务。

7.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推进领导组办公室统筹市级政务部门信息化运维和购买服务经费,根据各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迁入云平台及实现相关应用情况,逐步将运维费用支出转为政府购买服务。建立政府购买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机制,并对所购买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评估。

四、用地保障政策

8.对列入《吕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云计算、大数据项目,纳入2016-2020年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予以保障用地指标。对2017年底前确定的大数据项目,优先落实规划用地指标。对今后新上的大数据项目,引导企业到开发区落地,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9.在坚持发挥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决定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政策引导作用,允许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10.鼓励盘活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土地用途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地或企业产权交易变更时,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鼓励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建设大数据项目,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的土地,从使用当月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11.对在我市新建投资5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存市、县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五、税收优惠政策

12.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在我市设立的大数据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定期减免税。

14.大数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资金支持政策

15.与省级有关部门对接,积极争取50亿元规模的省促进大数据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全市大数据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方面的发展。

16.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控制”的原则,鼓励有实力、有兴趣的大企业牵头设立覆盖全市或某一特定行政区域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市县政府注入一定资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参与,专业机构运作,扶持云计算、数据中心、数据处理、大数据应用等大数据产业链相关项目建设。

17.设立吕梁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公用事业类大数据产业项目;扶持大数据参与融入智能化等新业态;扶持被确定为省级以上的重点大数据项目;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8.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大数据创新应用或大数据配套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企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独立法人,在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参照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给予相应支持。

19.对在我市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市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8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8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20.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市落户并投资3亿元以上发展大数据业务,竣工验收后投产并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经认定给予8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

七、科技创新政策

22.鼓励自主创新,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大数据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23.对牵头制定大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24.我市大数据企业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和300万元;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人才引进政策

25.创优人才引进发展环境,大力推进大数据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站等建设;建立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对承担我市大数据项目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政府人才补贴等优惠待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两院”院士、“863”计划、“千人计划”等领军人才和团队,给予奖励和资助;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技等部门多渠道引进大数据人才。

26.对来吕梁工作的大数据领军人才、创业创新人才和前沿技术专业人才,在薪酬、住房等方面提供优厚待遇,在家属就业、子女上学、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九、优化营商环境

27.对落户落地吕梁的大数据项目提供“保姆式”服务,实行“直通车”制度,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与大数据企业无缝隙对接、零距离沟通,对反映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第一时间反馈答复。按照“墙内之事企业负责,墙外之事政府解决”的原则,实行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包联、政府部门具体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8.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各县(市、区)责任制考核范围,定期督办督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争取到省、国家级大数据重大项目进行表彰通报。对引进特大型和大型数据中心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奖励。对推进速度快、效果好的县(市、区)和部门,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上述优惠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推进领导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管理办法与操作措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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