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印发《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全面加强适当性管理,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


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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