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拟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征集。
(一)支持电商平台创新发展
1.对平台上年度网络交易规模超过5亿元(形成资金流,下同)、同比增速达50%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予以一定资金支持。
2.对企业搭建第三方平台撮合B2C类交易,上年度交易额达到1亿元(含)的企业予以适当奖励。
3.对建设集交易、金融、物流、信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平台年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或服务性收入超过500万元,注册用户不少于100万人,经营模式独特、发展潜力较大、细分领域优势明显的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网络零售企业扩大销售
1.对上年度在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分阶梯给予适当支持。
2.对上年度在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超过15%的入统企业分阶梯给予适当奖励。
(三)支持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对2024年开展电商直播等新业态、新模式培训择优给予支持。培训需有统一的培训主题和培训内容,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不超过7天,每期培训人数不多于100人,培训范围至少覆盖当地80%以上县(市、区)。培训标准不得超过《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规定的标准。培训机构需有电子商务培训活动经验,且培训成效明显,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经市商务局认可推荐,省商务厅审核择优给予支持。
(四)支持开展网络专题促销活动
对行业协会或电商企业抱团组织我省老字号企业、名牌产品企业、生产企业等,配合商务部门在重大促消费节点举办大型直播带货等网络促消费活动,根据单场活动销售额、参与企业数、浏览量、活动影响力等指标,给予每年不超过4场、每场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支持。企业提交活动方案,地市商务局审核推荐、省商务厅统筹,按照品牌推广效果择优给予支持。
(五)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市规划建设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综合性电子商务产业园,或面积超1.5万平方米的直播电商基地,给予建设投资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文所说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购置、数字化改造、信息资源购置、为入驻企业提供电商服务、房租减免、基地和园区运行管理平台开发升级等费用,不包含人员经费、设施建设、土地购置等支出。
(六)支持省级及以上示范创建
1.对我省2022年以来被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2023年成功创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并享受过荣誉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
(七)支持电商企业入统
对新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的省内电商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对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含)以上的、2022年以来新纳统的限额以上网络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申报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须为“批发和零售业”。
(八)对省级直播电商基地的运营单位择优给予奖励
对直播业态发展良好、示范带动效应明显、2023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级直播电商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脱贫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专区建设
对建设运营脱贫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专区、上年度(2022年度或截至目前连续12个月)销售专区网上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予以适当奖励。
(十)其他项目
对各市商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推荐的发展数字经济业态、打造“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培育生活消费新方式和农村消费新业态方面,具有标杆性、先进性、示范性、引领性的电商类项目择优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