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事业单位), 注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含)前,有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和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设备条件和创新能力。区域合作项目的主要合作单位注册地须在山西省外。
2、项目负责人须为196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在岗或在聘人员,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含副高)或博士学位,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组织科技计划的成功经验,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项目组织、协调与研究。项目负责人限项要求如下:同一年度限申报1项省科技计划项目,如申报的计划未能立项时,方可再次申报;未有主持在研的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包括原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有其他类别计划在研项目的,在研项目和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近五年内承担过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包括原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符合省科技计划其他限项要求。
3、申报各类项目均须签署合作文件(合作协议书或意向书),国内合作文件须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国际合作文件须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或国外高校、科研院所中担任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与国际知名企业或国际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等签署,合作文件外方须由合作人签字,中方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合作文件需明确研究内容、任务分工、合同期限、经费分配、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协议有效期限覆盖项目执行期。双方电子邮件、书信以及人才聘任合同、贸易投资合同、合作建厂合同等不能作为有效协议。涉及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需提供中英文对照协议。
4、申报各类项目均须有配套资金,项目配套资金与申请引导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项目配套资金与申请引导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1。
5、项目立项后,引导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6、同一单位只能通过一个项目组织单位进行申报,已获得其他财政支持的项目、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不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
7、项目执行期2—3年。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8、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信誉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项目单位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污染等恶劣影响事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报单位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虚报项目、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因不良信用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个人,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
9、项目涉及伦理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需要由相关医疗机构提供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
10、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组织推荐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