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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政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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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解

【支持对象】

按照建设内容及所起作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四种类型申报。申报主体侧重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教学科研单位。本次认定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要求的基础上,侧重遴选运用互联网理念和信息化技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现代种业和耕地保护建设,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进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保障长江禁渔等当前“三农”工作重点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示范典型,以及信息化技术装备的创新研发主体。

【申报要求】

(1)生产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① 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② 具有投入使用的规模化生产基地;

③ 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活动中广泛应用;

④ 在推进生产信息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开展了推广应用,社会效益明显;

⑤ 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⑥ 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生产废弃物治理、循环利用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2) 经营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① 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② 现代信息技术在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

③ 与合作社或农户、农民等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拓展了周边农民的增收和就业空间,社会效益明显;

④ 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并形成了可持续的经营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⑤ 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3)管理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① 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② 具有专业化的信息技术团队和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工具、产品;

③ 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覆盖业务范围或所服务管理部门达到40%以上,有效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节约了管理成本,并形成了成熟的管理模式;

④ 三年内在管理信息化方面获得有关方面肯定,社会效益明显;

⑤ 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4)服务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① 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② 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服务中广泛应用;

③ 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便民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社会效益明显;

④ 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均服务人数2万人以上,形成了典型、可复制推广的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经济效益明显;

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政策奖励】

 农业农村部及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以多种形式指导支持示范基地的发展:

(1)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鼓励申报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项目及神农奖、丰收奖等科技奖项;

(2)农业农村部将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示范基地的宣传推广,强化正向激励,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典型模式,开展网上推介、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

(3)农业农村部组织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校等发挥智库作用,针对不同基地类型,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4)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建立持续稳定支持长效机制,鼓励示范基地率先承担农业农村改革试点示范任务,并制定相应的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申报程序】

(1)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各类主体(含中央直属单位、国家级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高校等)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推荐名单(含推荐排序)报农业农村部。

(2)每个省份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国家级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高校每家可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不占省份推荐名额)。超出数量限制的,按推荐名单排序核减。

(3)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依据申报条件、评分标准严格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农业农村部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最终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发布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并授牌。

【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② 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2)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须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以下材料:

① 正式上报文件;

② 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③ 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④ 初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及初审意见。

【受理时间】

2021年3月15日 ——2021年5月31日

【政策依据】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备注】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以下情况申报:

(1)已获得省级单位授予农业农村信息化相关示范资格的;

(2)已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

(3)已获得农业农村信息化应用推广等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已获得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国家发明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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