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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支持对象

申报企业必须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以及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条件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监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申报企业必须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以及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登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且有优秀的企业带头人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2)企业产品定位。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20〕5号)中所确定的酿品、饮品(药茶)、果品、肉制品、乳品、主食糕品、功能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中医药品以及杂粮、蔬菜、油脂、薯类、饲草饲料等农产品及加工品。

(3)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含药茶加工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脱贫摘帽地区(原国定和省定贫困县)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药茶加工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接待量超过10万人次,脱贫摘帽地区(原国定和省定贫困县)的休闲农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接待量超过5万人次;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能力。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不含药茶加工企业)通过原料采购、订单生产等方式直接带动,以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等方式间接带动农户合计在2000户以上。脱贫摘帽地区(原国定和省定贫困县)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在1000户以上。药茶加工企业带动农户在1000户以上。休闲农业企业带动农户在150户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带动农户在3000户以上。

(6)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设有专门产品研发机构或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拥有必要的技术人才和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的业务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7)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企业的申报和监测资格。

(8)初次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脱贫摘帽地区(原国定和省定贫困县)的企业可直接申报。


政策奖励

凡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支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健康发展,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中必须包含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审计报告原件(单独装订,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骑缝章)。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3)市级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辖区内所有企业的申报情况,提出推荐申报企业建议,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监测分析报告、汇总形成的《初审合格企业经营情况表》盖章后与《监测和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建议》(以正式文件上报,一式两份)一并于2025年7月30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合格企业、更名企业和推荐申报企业上报的所有纸质材料(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一份、单独装订的2024年审计报告一份)。

(4)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① 根据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的真实性和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并抽样进行实地考察。

② 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专家组根据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③ 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形成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初步认定名单,并征求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意见无异议后,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拟定名单予以网上公示。

④ 公示后无异议的拟定名单经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及证书。


申报材料

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2)企业简介: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等方面(800字以内);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发展情况介绍。主要内容:一是近2年企业发展态势;二是原料生产基地建设情况,如分布、规模、原材料供应量等;三是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如方式、促进增收等;四是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如提供生产资料、作业服务、技术指导等方面;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审计报告(单独装订,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骑缝章);由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2023年、2024年企业接待人次证明(仅休闲农业企业);

(6)带动农户证明。由企业所在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2023年、2024年企业带动农户的情况,如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

(7)分别由税务部门、法定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2023、2024年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人民银行出具的2023年、2024年企业资信证明;上市企业须提供证监会出具的2024年企业无上市违规操作的相关证明;

(9)其他附件材料。2023-2024年间新获得的省级以上荣誉质量认证、“三品一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证书复印件,获得出口备案,建立科研机构等方面的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胶质装订成册(审计报告须单独装订),及时报送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证明;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由人民银行出具信用报告;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由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上市企业需提供证监会出具的无上市违规操作的相关证明。


申报时间

2025-07-03 至 2025-07-30

其他

(1)各市农业农村局要认真组织开展监测和申报工作,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及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私下交易行为区别对待企业,影响监测和申报的公正性,切实做到公平、廉洁。

(2)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3)各市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核,对已处于停产、经营不善、主业转移、信用不良状况,拖欠职工工资或农民原料收购款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必须提出监测不合格的明确意见。

(4)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时,要注意征求市场、发改、税务和金融机构意见。

(5)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在市不得再推荐递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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