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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支持对象

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申报条件

(1)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2)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建立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引人用人机制;

(3)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4)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且不低于60万元;

(5)用于研发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

(6)常驻研发人员数量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且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达到50%以上。


政策奖励

(1)支持科研攻关。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要求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以“揭榜制”等方式参与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除特殊规定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2)支持科研条件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使用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按上年度技术成交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激发创新活力。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市级人才类科研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可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4)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条件投资主体根据协议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办公和研发用房。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在太原落地建设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采取网络填报与书面推荐并行的方式,申请单位登录“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https://zcfw.sxzwfw.gov.cn/#/home),11月21日前填写《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表》,并上传相关印证材料PDF扫描件。

(2)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通过网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通过审核的单位,将《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表》及相关印证材料胶装并盖章后,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形式审查后,填写《2025年度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单位申报材料(一式5份),于11月28日前一并报送太原技术转移促进中心,地址:太原市金刚里西巷11号赛德大厦一层。

(3)初步审查。太原技术转移促进中心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及相关印证材料,按照《关于印发〈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审核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科〔2022〕20号)的要求,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市科技管理部门。

(4)审定公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必要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经市科技管理部门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太原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太原市科技局网站发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申报材料

(1)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导出的202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报表、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或研发费用审计报告;

(4)2024年度科技人员及占比的相关佐证资料;

(5)资产和科研仪器设备相关佐证资料;

(6)发展规划与定位相关佐证资料;

(7)投资方出资及科研项目相关佐证资料;

(8)管理体制机制相关佐证资料;

(9)与申报条件要求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

(10)承诺书。

以上材料要求申报单位视自身情况提供,材料中的涉密信息请做脱密处理。


申报时间

2025-10-21 至 2025-11-21

其他

【资质有效期】

经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

【运行管理】

(1)从获得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2)列入培育名单的机构,培育期为两年,培育期满未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自动退出培育库。

(3)强化举办单位职责。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4)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定期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创新人才团队等创新调查资料。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达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入统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须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范围,按要求向市统计部门报送营业收入、工资总额、从业人员数量等统计调查数据,

(5)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在参加创新调查、申报奖补资金、提交重大事项报告时,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列入科研领域失信惩戒名单,取消三年内申请市级财政奖补资金资格。对因报送虚假信息获得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缴收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施行绩效评价管理。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三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继续获得三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不合格的予以六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对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产生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保证推荐质量,请各推荐单位按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要求及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确保质量,择优推荐。

(3)太原区域已获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视同已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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