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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支持对象

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申报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政策奖励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3)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申报程序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评价材料电子文件(无需提供纸质评价材料)。

申报材料

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

申报时间

2023-03-22 至 2023-05-31

其他

实行存量评价与增量认定挂钩机制。根据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附件2),确定2023年各地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数量:评价为第一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评价为第二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评价为第三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此外,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附件3),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不重复激励,上限为2个):
  1.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省、区、市;
  2.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成效明显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至5月31日申报截止日,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确定名单为准);
  3. 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工作成效明显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至5月31日申报截止日,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确定名单为准)。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省、区、市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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