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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

支持对象

按照自主申报、兼顾不同主体、先进带动示范的原则,分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申报。

(1)试点区域。包括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

(2)试点单位。按照在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为以下三类主体申报。

① 产业化实施类,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以及使用成果或提供应用场景的企业、中试机构等直接从事成果产业化的单位。

② 第三方服务类,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等为成果产业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③ 金融服务类,包括银行、保险、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


申报条件

(1)试点区域。申报对象须承担本区域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相关管理职能,有开展成果产业化的工作基础,包括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

(2)试点单位。申报对象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失信记录,有承担试点工作的保障机制和人员力量。


政策奖励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创新引擎培育全国行”路演等活动,强化与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资源对接,跟踪评估试点成果成效,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对于试点成效良好的,编入典型案例名录,并予以接续试点资格。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线上申报。申报单位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sd.miitip.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于2025年7月20日24时前完成线上提交,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省级部门审核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新技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审核、推荐工作,于2025年7月31日24时前在线出具推荐意见(含排序)。

(3)综合评审。试点工作由部高新技术司组织实施。通过现场答辩、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形成试点名单并公开发布。


申报材料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书(区域类)》

① 试点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② 试点申报工作方案:

1)试点申报基础:包括已出台支持措施,已形成的产业化机制、案例、成效等,1500字以内。

2)试点实施方案:包括试点实施推进计划、配套举措、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产业化应用的可推广可复制性等,2500字以内。

3)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政策佐证材料、对重点研发计划成果产业化支持、帮扶的佐证材料等。

③ 真实性承诺及单位推荐意见。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书(产业化实施/第三方服务/金融服务类)》

① 试点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② 试点申报工作方案:

1)试点申报基础:包括已有措施、机制、案例、成效等,1500字以内。

2)试点实施方案:包括试点实施推进计划、配套举措、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产业化应用的可推广可复制性等,2500字以内。

3)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荣誉证明,服务能力或资质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技术合同、政府扶持及项目奖项等。

③ 真实性承诺及单位推荐意见。


申报时间

2025-06-06 至 2025-07-20

其他

试点实施周期为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

(1)明确工作重点。试点主体应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介成果,明确试点实施计划及预期成效,提出配套支持措施。试点实施周期为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期间,试点区域/单位应至少围绕3个/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新技术推介成果推动开展产业化工作,至少参加1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交流活动,每年底报送工作进展报告。

(2)强化政策保障。试点区域应制定成果产业化落地引导政策,支持相关成果及单位落户当地;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样品制备、小规模试验、中试验证;优先推荐相关成果参与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定等;围绕推介清单,结合区域资源禀赋,每年组织不少于1场对接活动,推动有需求的央企、地方链主企业等与项目单位对接。

(3)提升产业化能力。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应通过自行实施、技术转移或孵化新企业等方式推进相关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人才支持,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为相关成果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提供场地、设施条件。

(4)加强专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类试点单位应立足自身职能,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供需匹配与交流合作;为相关成果提供技术孵化服务,优先向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开放实验室、检测平台、试验验证平台等资源;为相关成果产业化提供政策解读、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服务。

(5)优化科技金融支撑。金融服务类试点单位应向推介成果或其他试点单位予以投资倾斜,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整合金融资源,为企业治理、市场拓展、融资上市、产业链协同等赋能;加强同主管部门沟通磋商,构建协同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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