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北高新区分局,各开发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推动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支持政策(2020-2023)的通知》(并政办发〔2021〕25号)《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并财行〔2020〕195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太原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五批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0月25日——11月7日(工作日)
二、申报咨询及材料受理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5:00——17:30
申报材料受理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太原)D座二层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大厅——太原市知识产权资助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7213078 联系人:王耀五
咨询电话:7217005 联系人:苗 淼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1
2023年度太原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批)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 录
评审制项目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3
核准制项目
二、国家级和省级版权示范创建配套奖励项目 7
三、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补助项目 8
申 报 须 知
根据《太原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支持政策(2020-2023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本《指南》,申请人申报资料时应符合以下:
一、申报主体
具体见各项目要求。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按具体项目申报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材料时需提供资质材料原件,以供现场查验。
《申报书》须在规定位置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其它材料加盖骑缝章,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须按各项目申报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装订方式为左侧胶装或简装,不得采用文件夹、拉杆、打孔等方式装订。
评审制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须提交纸质材料一式六份,核准制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须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提供)。
申报单位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PDF格式)申报材料,电子版申报材料应与纸质版申报材料内容完全一致。具体项目另有要求的,须一并执行。
三、材料真实性承诺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并签署《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申报方式
在项目申报期内,申请人可登录“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cjgj.taiyuan.gov.cn),下载对应项目的《申报书》,按照本指南要求填写并报送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PDF格式)。
评审制项目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为了引导本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由传统业务向高端业务、由单一业务向综合性业务转型升级,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计划筛选一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本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培育,培育期一年,通过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综合性、专业化、有特色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提供服务,支撑我市高质量发展。
(一)申报主体
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为代理类和其他类)。
(二)资助标准
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资助20万元,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5家。
(三)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
1.代理类:
专利代理机构:须于2022年9月30日以前成立;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年均代理的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上;
商标代理机构:须于2022年9月30日以前成立;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年均代理的商标申请量100件以上;
2.其他类:须于2022年9月30日以前成立,自2022年1月1日到2023年9月30日期间营业额达120万元(含)以上,服务太原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知识产权服务典型案例3项以上;
3.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拥有工作人员3人以上,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4.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守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无贬损或诋毁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成立以来无惩戒和投诉,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挂证、无资质代理等行为,没有因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未发生过不按期年报的情况。
(四)申报材料
1.《太原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主体资格材料:
代理类:提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他类:提供从事知识产权其他业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营场所相关证明(租赁合同、不动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业务能力证明
(1)代理类:
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代理的专利申请证明或授权专利的授权公告复印件;
商标代理机构:提供商标代理量证明;
(2)其他类:提供开展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及2022年度、2023年1—9月的营业收入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复印件;
6.知识产权服务、流程及工作管理制度;
7.工作人员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保证明、专利代理师等各类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2021、2022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代理情况、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情况、承担项目、取得成效、典型案例等)及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复印件、服务清单、照片、发票等);
9.每年进行年报的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1.上述材料中原件查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清晰公章。
(五)培育任务
1.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开展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带头示范作用。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国际诉讼、企业上市、并购及重组等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服务;专利检索、分析、导航服务;知识产权孵化经营和相关产品推广,专利技术转移,专利许可谈判,构建专利池,专利联盟建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及证券化,知识产权价值分析等服务;知识产权战略、专利实务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咨询等服务;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及实务技能培训等服务。
2.提升传统优势业务服务水平,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注册量实现较大幅度提高,培育期内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3.专利代理机构应建设专利数据库或检索平台,能够独立自主为服务对象提供专利检索、分析等服务,积极参与企业、高校、院所开展的专利导航项目至少1项(实施项目或担任监理均可)。
4.积极参与专利技术转移、交易许可,帮助构建专利池,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及证券化等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除代理外)的营业额年均增长15%以上。
5.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高价值专利挖掘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法律诉讼、尽职调查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制度,接受知识产权托管、运营等服务,每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积极辅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每年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不少于2场,每场培训人员不少于50人。
核准制项目
二、国家级和省级版权示范创建配套奖励项目
(一)申请主体
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组织、机关团体、园区(基地)。
(二)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获得省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申请条件
2020年1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获得国家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和省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的创建主体。
(四)申请材料
1.《太原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版权示范创建配套奖励项目申报书》;
2.申请主体是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主体获奖证书(或文件)及所涉及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补助项目
(一)申报主体
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
(二)补助标准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GJB 9158-2017)等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按照不超过实际认证支出费用的原则,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不包含认证辅导费)给予补助,每家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
1.符合申报主体条件;
2.申报主体应当拥有至少1件有效授权专利或2件植物新品种,申报主体是软件企业的,应当拥有5件以上(含5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申报主体是软件企业的,应取得在官方备案的“双软评估”机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
4.申报主体于2022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GJB 9158-2017)等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获得认证后每年都正常进行监督审核,且截至申报日其证书持续有效;
5.申报主体未获得过类似资助或奖励。
(四)申报材料
1.《太原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主体是软件企业的,还需提供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主体获得的贯标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清晰公章(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截图应包含贯标认证和监督审核全部信息;
4.认证机构直接给申报主体出具的认证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由第三方机构代缴认证费且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名称与申报主体不一致的不予认可;
5.申报主体提供1件以上专利证书或植物新品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主体是软件企业的,提供5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类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或商标代理机构,其他类是指代理类以外的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许可)、证券化、信息利用、法律服务等业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
3.知识产权贯标:指企事业单位依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GJB 9158-2017)国家标准,建立或优化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获得认证机构权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