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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高新区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支持对象

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政策奖励

(1)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2)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高企认定。在我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备案的,给予1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已注册企业无需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对已入库企业确认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省科技厅将撤销登记编号,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评价 ,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uwu.most.gov.cn)填写调查数据,以便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四)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申报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申报时间

2023-03-02 至 2023-09-30

其他

对于2023年之前已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规定,需要重新填写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重新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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