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平台提质增效,增强自主创新和社会化服务能力,规范绩效评价工作,市科技局制定了《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阳泉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29日

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平台提质增效,增强自主创新和社会化服务能力,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市创新平台相关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和载体。

第三条 绩效评价是对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省市重大科研任务、资金投入情况、培养引进人才、科研成果产出及转化产业化、行业引领示范作用、经济社会效益、运行管理机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高效原则。分类制定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年度绩效评价指标、评价要点和权重随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发布。原则上认定/备案的市科技创新平台每半年提交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运行满一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数据和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绩效评价申请表、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评估报告以及财政支持资金执行情况等。同时,对科技创新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与共享、安全管理、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包括制订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对象、印发工作通知、确定专家组成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并指导专家组、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公布评价结果等,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第七条 为强化科技创新平台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我市市域内经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上述各类省级创新平台除参与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外,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市创新平台绩效评价。

第八条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保障评价材料准确性和完整性。书面材料经审核后汇总提交市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科研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对平台提交的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履行法人管理职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相关法人责任。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对科技创新平台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等级。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依据阳泉市相关政策在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推荐、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科技创新平台资格。

第十二条 参加绩效评价人员应按照有关工作要求,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公正、独立行使评价职责和权利。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绩效评价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绩效评价结果等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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