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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2023年度市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对象

在长治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长治市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长治市,已经注册或登记,运营正常。

(2)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5人,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且不低于50万元。

(4)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5)发展方向明确。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的重点领域,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6)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7)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政策奖励

(1)市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要求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可以牵头承担各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鼓励市新型研发机构创办领办各类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计划,可依照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2)对首次认定为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要综合考虑该机构历年享受的财政后补助情况,一次性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同一新型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先获得市级认定再获得省级认定的不补差。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周期持续支持机制,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给予相应补助。

(3)市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长治转移转化的,可享受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在市内转化的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输出技术的新型研发机构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20万元。


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对照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至推荐单位。

(2)审核推荐。各县区科技局(发科局)及高新区、经开区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市科技局。


申报材料

《长治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

申报时间

2023-05-15 至 2023-12-31

拨打助企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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