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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

支持对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包括平台和基地两种类型: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一站式”提供政策、融资、人才、市场、管理等综合服务;或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计量校准、认证认可、试验检验、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基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基于产业全链条、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产业特色鲜明、中小企业集聚的发展载体。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法人;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除外。


申报条件

(1)平台(基地)运营3年以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册或入驻中小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保持基本稳定或增长;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服务功能比较全面,重点服务内容具有特色;初步建立中小企业库、政策法规库、服务机构库、服务产品和案例库等;有较强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通过引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以及相关专家等增强协同服务能力;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具有一定基础,线上服务平台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

(2)平台(基地)运营主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专职服务人才队伍,具备相关领域运营管理、创新创业服务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平台(基地)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具有线上线下协同服务能力,能够积极组织动员各类服务资源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建立并实施服务信息保密机制、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政策奖励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对象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培育引导,建立示范平台(基地)培训和交流机制,总结宣传推广服务中小企业的典型经验做法,支持和推动示范平台(基地)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


申报程序

创建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推动创建、评估验收、公示认定、总结推广等步骤。

(1)发布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开展年度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明确年度创建数量、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创建要求等。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广泛动员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拟开展创建工作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申报。有关平台(基地)运营机构根据本办法和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创建申请进行初审,确定本地拟推荐的平台(基地)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2)推动创建

①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创建对象于2025年12月10日前通过我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将推荐创建对象汇总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以及创建申请表、创建方案和相关佐证材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运营主体加盖公章]纸质版各一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邮编:100804(以寄出日期为准)。

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申报条件和创建标准、创建方案评价要求进行审核,按程序择优确定拟创建对象并通过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过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进入创建期。不符合创建条件或公示期间异议属实的,不作为创建对象。

③ 被确定为创建对象的平台(基地)进入2年创建期。创建期内,创建对象根据创建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认定标准,着力推进创建任务,提升服务的软硬件水平,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集聚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规模和质效,努力实现创建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对象的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努力达到创建要求。

(3)评估验收

创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创建期满的创建对象开展评估验收工作,对照认定标准和创建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发展情况,按程序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示范平台(基地)。对于初次验收未通过的创建对象,允许其延长1年创建期,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退出创建活动。

(4)公示认定

将按程序验收通过的拟认定示范平台(基地)名单通过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公告正式认定。公示期间异议属实的,不予认定。

(5)总结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对象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培育引导,建立示范平台(基地)培训和交流机制,总结宣传推广服务中小企业的典型经验做法,支持和推动示范平台(基地)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



申报材料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申请表(平台类)》:

① 平台基本情况

② 2024年度收支情况

③ 平台系统建设情况

④ 平台服务能力情况

⑤ 平台服务成效情况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申请表(基地类)》:

① 基地基本情况

② 2024年度收支情况

③ 产业基础情况

④ 创新水平情况

⑤ 配套建设情况

⑥ 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方案模板

① 基本情况介绍

② 服务成效

③ 创建总体思路

④ 创建任务

⑤ 保障措施

(4)相关佐证材料。

① 平台(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② 平台(基地)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③ 平台(基地)开展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合同、通知、照片、总结等);

④ 集聚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或者与外部专家签署聘用协议或颁发聘用证书复印件等;

⑤ 必要的从业资格(资质)、许可证以及奖项、认定等复印件;

⑥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2025-11-10 至 2025-12-10

其他

(1)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监督和群众、社会、舆论监督,不搞创建结果排名或者变相排名;不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政策、出台专项规划、召开专题会议;不要求制作电子演示文稿、拍摄视频等进行展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超出承受能力搞“花架子”。

(2)申请创建示范平台(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平台(基地)运营机构需如实、自主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3)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和东北全面振兴地区,在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工作中将予以倾斜。

(4)有效期内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失效。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创建对象不超过2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创建对象不超过1个,超过数量不予受理。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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