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在山西省区域内,依法登记或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在省内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3.具备组织或参与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有中长期科普
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较高的科普工作管理水平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4.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普讲解人员,有稳定的相关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内部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有科普人员培训计划,能承担各类科普培训任务。
5.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年度科普活动能正常开展。
6.具备科普作品(产品)研发能力,包括创作出版科普图书、科普讲解、科普微视频、科学实验展演汇演等,能带动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7.有国内外科普合作机制,能策划组织国内外科普活动,实施国际科学传播行动,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普成果,构建区域科普合作平台,推动科技人才交流和优质资源共建共享。
8.消防应急安全设施设备完备且有应急安全管理预案。
9.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其他条件
1.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2.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科普场所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3.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教育科研场所的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4.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生产场所的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5.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
(1)科普宣传列为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经依托单位建立信息传媒类平台,有固定的栏目、版面或信息平台从事科普宣传,并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
(2)每年产出科普类出版物、音视频、展品等科普成果200个以上。年传播总量不低于500万人次。积极配合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6.其他类科普基地。科普场所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普展厅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