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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

支持对象

定位在地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在发展规划、开放合作水平、创新能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申报条件

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定位在地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功能划分,企业年营业总收入一般不低于100亿元。合作区须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不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合作区认定实行百分评分制,设置以下五个方面指标,总分须达到60分及以上,其中“具有较高开放合作水平”须达到18分及以上。

① 具有科学可行发展规划(15分)

合作区积极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围绕提升开放合作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健全服务体系等方面滚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方案,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切实可行,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明确清晰、可考核,有效带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② 具有较高开放合作水平(30分)

合作区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高水平开放合作,拥有不少于10家外资或合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额增速或出口贸易额增速高于本省(区、市)近三年平均水平,与海外园区或机构建立稳定务实的合作机制,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或海外联络站。国际贸易渠道畅通,常态化开展国际市场对接、产能共享、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产业集聚效应明显,相关产品质量高,具有一定的国际品牌知名度,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

③ 具有较强创新能力(20分)

合作区重视研发持续投入,中小企业研发经费近三年年均增长率高于4%,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拥有不少于1家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在海外建立或合作的研发机构不少于1家,聚集国际创新资源,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有效发明专利近三年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或国际发明专利(PCT)数量不低于5个。

④ 具有显著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成效(15分)

合作区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占合作区营业总收入60%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对外合作水平较高的优质中小企业,其中不少于1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不少于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不少于20家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较强、体系健全,持续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成效显著。

⑤ 具有较强管理服务效能(20分)

合作区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引入国际化服务机构,在政策宣贯、创业创新、市场开拓、合规经营、人才和技术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务和法律指导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精准化、专业化、国际化服务,实现合作区内企业全覆盖。

中西部、东北地区申报认定合作区,上述指标将予以适当放宽。


政策奖励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资源协调、动态跟踪和业务指导,统筹推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发挥中小企业双多边对外合作机制作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展会论坛、经验交流、跨境撮合、人员培训等活动,加大中小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支持力度。

(2)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部门协同,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政策协调性,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3)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服务力量与服务资源下沉,提升协同服务、精准服务、智能服务能力,为合作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多层次的服务。

(4)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区在国际化发展创新做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总结,树立标杆形象,进行宣传和示范推广。

(5)合作区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和资源禀赋,聚焦中小企业高水平开放合作,滚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推动内外资源互联互通,支持合作区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贸易投资、产业合作等领域对接国际优质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


申报程序

(1)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中西部、东北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在开放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至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汇总表》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3)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主体进行评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合作区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申报材料

(1)《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汇总表》;

(2)《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

① 基本情况;

② 未来五年合作区发展规划;

③ 对外开放合作情况;

④ 创新能力情况;

⑤ 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情况;

⑥ 管理服务效能;

⑦ 真实性声明及推荐意见。

(3)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材料:

① 合作区入驻企业名录;

② 合作区做到区内企业服务全覆盖的佐证材料;

③ 与海外政府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产业园区签署的合作协议;

④ 设立海外机构以及联络站的佐证材料;

⑤ 常态化开展对外交流情况的佐证材料;

⑥ 合作区创新平台建设情况佐证材料;

⑦ 合作区海外研发机构设立情况的佐证材料;

⑧ 近3年合作区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的佐证材料;

⑨ 近3年合作区中小企业国际发明专利的佐证材料;

⑩ 合作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佐证材料;

⑪ 合作区开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采取的措施和举措的佐证材料;

⑫ 合作区优质中小企业佐证材料;

⑬ 运营管理设立以及服务机构引入情况佐证材料;

⑭ 跨境贸易投资合作服务情况佐证材料;

⑮ 企业服务开展情况佐证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双面打印,目录增加页码,装订成册(A4纸)。


申报时间

2025-03-10 至 2025-06-15

其他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2)合作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认定:

① 存在虚假申报或存在数据造假的;

② 不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的;

③ 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④ 发生名称、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等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报备的;

⑤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失信行为;

⑥ 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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