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关于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忻政发〔2024〕13号)规定,奖励我市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且在忻州市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主体。 

(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且在忻州市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主体。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我市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市政府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3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我市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二等奖项目,分别按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条 办理程序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且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授奖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携带获奖证书原件,向市科学技术局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科提出奖励奖金申请;基础与成果科提出奖励资金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忻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经费开支 

奖励经费由市级科技奖补专项资金列支,按照《忻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使用。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及以后年度获得的省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26日


订阅标签:      科技 忻州市 政策通知 科学技术奖
                        该类型已订阅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拨打助企热线

免费获取一对一政策申报建议服务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 【科小申报】认定成功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奖励3万元 资质认定
    立即评测
  • 【忻州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立即评测
  • 【长治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省级20万元 市级10万元
    立即评测

客服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130 9907 7097 139 3512 8636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在线QQ

QQ咨询

需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