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晋科规〔2024〕1号

各市科技局、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省科学技术厅厅务会议2024年2月6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doc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2月7日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省重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第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简称“归口管理单位”)是省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的培育、推进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省重的运行与管理。

(二)结合全省发展战略需求,组织开展省重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对省重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省重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四)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省重开展年度报告、考核、评估评价等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省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重建设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任命省重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和省科技厅备案。

(三)统筹推进所属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进行考核、评估评价和检查,履行省重安全主体责任。

(四)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省重名称、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意见,并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四条  申请建设省重需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聚焦事关长远发展的关键科技领域,以解决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科学问题为导向,以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为重点,与省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符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方向,特色鲜明,方向明确。

(二)依托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原则上不超过3家单位,所属学科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第一依托单位牵头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任务,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产生获得应用的重大创新成果,其固定人员、科研条件、研发成果等应占实验室相关总量的50%以上。第一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有高校共建,鼓励优先与省内高校共建;第一依托单位为非企业的,应拥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或博士学位授予点,须有企业共建,鼓励优先与省内企业共建。鼓励产学研用融通发展,鼓励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链核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全部依托单位签署共建协议,健全合作机制,开展实质性合作建设。

(三)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军地位,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强,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过省部级(含)以上科技奖励,同行认可度高,学风作风优良,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人事关系须在依托单位。人才队伍年龄结构合理、专业布局优化、评价激励有力,固定人员不少于50人。本实验室固定人员须为依托单位工作人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省内其他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其分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担任固定人员。

(四)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或依托单位内设独立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管理运行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独立集中的科研场地和充足的经费保障,依托单位承诺每年提供不少于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共享;近3年研发总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五)严格遵守学风建设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等情况。

(六)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检查、许可,涉及危险物品、特种作业等的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能力。

(七)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等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省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省重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营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省重建设环境。

第五条  依托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省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省重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对省重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省重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省重研发场地和办公场所,改善省重安全研发条件,加强省重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省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省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省重安全水平,确保省重安全运行。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省重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托本单位建设的省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省重主任是省重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省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获得审批和严格执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已获批建设的省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撤销省重资格。归口管理单位、依托单位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发现前述情况时须及时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省重资格;省科技厅将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检查考核范围,检查考核发现前述情况时,按程序决定撤销省重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一致,晋科发〔2021〕95号文中有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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