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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申请

支持对象

在山西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


申报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

(2)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且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3)中华老字号和三晋老字号企业、“山西精品”企业所享有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4)五年内在省内被假冒、侵权两次以上,或存在他人恶意注册商标或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5)其他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的注册商标;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重点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政策奖励

(1)各级市场监管局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和服务。

(2)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相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省外商标管理执法部门的协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加强协同保护。


申报程序

(1)经商标权利人同意,由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纳入;

(2)依商标权利人申请,经省级有关单位推荐的;

(3)依商标权利人申请,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审核上报的。


申报材料

(1)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② 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

(2)依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推荐函;

② 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③ 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

(3)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审核上报的,市场监管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审核意见书;

② 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③ 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

2025-05-02 至 2030-05-02

其他

(1)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认为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的,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2)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保护名录:

① 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② 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③ 注册商标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注销或者撤销的;

④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⑤ 注册商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⑥ 商标权利人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

(3)对于已纳入保护名录的重点商标,有上面规定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移出保护名录:

① 由省市场监管局直接移出;

② 由省级有关单位或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提请省市场监管局移出;

③ 商标权利人申请移出。

(4)省级有关单位或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将重点商标移出保护名录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商标权利人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根据重点商标纳入名录时的方式,向原推荐单位或审核单位提出申请。

(5)省市场监管局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省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保护名录。

(6)省市场监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和调整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7)各级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8)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省市场监管局请求帮助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必要时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9)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省市场监管局也可以委托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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