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朔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朔州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晋科规〔2024〕1号),我局研究修订了《朔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邮件形式反馈,并注明修改建议原因。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在修改意见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有效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个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在修改意见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有效联系电话。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5年5月30日,匿名异议和超出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系科室:办公室

联系电话:0349-2029435

电子邮箱:tanhui123666@163.com

附件:朔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朔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13日

朔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朔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晋科规〔2024〕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鼓励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优先支持在能源革命综合改革、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领域的实验室建设。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检查等;

(四)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协调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四)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三)履行重点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朔州市产业特色,围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固废综合利用、碳基新材料、高端陶瓷、农牧融合发展等特色产业领域,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集中的实验室用房和办公场所,实验室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原值在200万元以上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二)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特色优势明显,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省内前列;

(三)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

(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检查、许可;

第十一条  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朔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合作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朔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查,批准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1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当在建设期内提供计划任务书承诺的保障。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如有特殊原因在1年内没有完成建设期任务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最多可延长半年,延期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予以撤销。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3个月内新聘任实验室主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9人,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比例应在1/3以上,2次以上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应设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探索性研究和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及对社会的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支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初填报上年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和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机构与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档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支持措施有:

(一)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结果和评估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依照科技部和山西省、我市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给予相应扶持政策,对新建重点实验室给予引导性支持。

(二)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牵头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三)鼓励和支持以重点实验室为基础,申报省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朔州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uozhou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条  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朔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朔科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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