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工信企业发〔2025〕114号

各县(区、市)承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部门、财政局,晋中开发区财政局、经济运行部:

《晋中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4日

 

晋中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数字化专项资金对晋中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引导作用,依据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和地方配套用于支持我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统筹使用,共同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思路,充分发挥出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晋中市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符合高端装备及配件制造,非金属制品及复合新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及制品深加工,特色食品加工,煤炭加工五个试点行业划分要求的中小企业,以及提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配套服务的服务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主体和项目,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服务商。

(二)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

(三)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四)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过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

(五)2025年9月7日以前实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

第三章  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试点实施期内每家试点企业仅支持一个数字化改造项目,一个改造项目可由多个改造合同构成。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规模实行总额控制,分级分类、分梯度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行支持。具体支持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补助类

1.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通过市级验收且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要求,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助,其中:

(1)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一级的企业,按照数字化改造实际支出金额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4万元;

(2)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的企业,按照数字化改造实际支出金额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三级的企业,按照数字化改造实际支出金额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四级的企业,按照数字化改造实际支出金额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为进一步激发企业改造积极性,由市工信局对改造意愿强、改造成效好的企业适当调整补贴比例。

2.数字化咨询诊断。由市工信局统一组织征集、遴选、确定咨询诊断服务商。由咨询诊断服务商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纳入改造范围的企业提供咨询诊断服务,出具诊断报告。咨询诊断费用按照每户企业补助2万元实行总额控制,具体补助额度由市工信局根据企业规模等综合确定。

(二)奖励类

1.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

2.获评数字化标杆、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的企业;

3.获评“链式”转型、集群(园区)转型标杆的企业;

4.优秀数字化转型服务商;

5.优秀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6.具体奖励额度以申报通知为准。

(三)服务采购类

专项资金全额支持服务采购类项目,由市工信局统一对项目进行采购,免费为支持对象开展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1.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全过程监督、第三方评测验收、专项审计服务;

2.规划设计及咨询,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政策宣贯、供需对接、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其他公共服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按照“自主申报、县级推荐、资格复核、专家评审、网站公示、政府审批、资金拨付”等程序执行。

(一)自主申报。符合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申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属地的工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提供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有效凭证。

(二)县级推荐。各县(区、市)工信部门,晋中开发区经济运行部对本辖区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出具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资格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四)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开展评测验收及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同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五)网站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对拟获得专项资金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政府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提报市政府审批。

(七)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按流程拨付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

(八)具体流程以实际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县(区、市),晋中开发区承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市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范围及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和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及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统筹保障、拨付及监督管理。

(三)各县(区、市),晋中开发区承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项目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各县(区、市),晋中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配套资金预算统筹保障、专项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县(区、市),晋中开发区应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试点改造企业作为项目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开展建设,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申报资料实施,严禁擅自变更。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快项目实施,尽早投产达产,发挥效益。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工信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奖补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奖补资金使用主体应根据市工信局下达的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相关指标并按要求提交。各县(区、市)工信部门应当加强对细化后绩效目标的审核管理。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市县两级工信应当加强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项目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经评价发现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编制虚假申报材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公开通报并取消其申报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专项资金,视情节严重程度,1到3年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申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晋中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期结束。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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