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114号)精神,建立健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我厅决定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1.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建立或建设的水产种质资源库(场、区)。

2.省直有关单位及地方相关部门建设的水产种质资源库(场、区)。

3.建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

二、保护对象

我省土著特有水生生物,包括黄河鳖(中华鳖)、黄河鲤、黄河鲶(兰州鲇)、黄河鮈、大鼻吻鮈、黄河雅罗鱼、赤眼鳟、

乌苏里拟鲿、唇䱻、大鲵等。

三、申报条件

1.在本省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史。其中,活体保存的水产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3.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配备检测、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4.具有稳定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10人以上,单一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5.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6.具备较完善的制度规范。申请单位具有较完善的水产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能够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7.申请单位能够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8.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确定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以正式文件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市级初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运营情况和种质资源保有真实性等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于4月15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直有关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

3.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现场审核。

4.公示确定。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拟确定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确定保护单位。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做好辖区内申报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科学论证和审核推荐,严控申报数量,确保申报质量。

2.严格申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把握工作节奏和时间进度,严格审核把关,按时推荐上报,确保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  孙红霞

电  话:0351-8235726  15340683965

邮  箱:sxnyzyc@163.com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59号

附件:山

附件:山西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申请表.wps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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