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政函〔2025〕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执行效率,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治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拨和我市配套的用于支持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全面统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支持提高服务能力、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方式采购支撑性综合服务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县级工信、财政部门按照分工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县级配套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市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范围,制定申报指南文件,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统筹和资金保障、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协助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统筹使用,具体支持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补助类

1.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要求,对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试点企业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设备的支出给予补助,其中:

对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含三级)的试点企业,每家企业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35万元的补贴;对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四级的试点企业,每家企业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不超过45万元的补贴。

试点企业签订改造合同并通过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审核后,预拨付计划补贴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若未通过评测验收,对全部预拨付资金予以收回。

2.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中小企业关键设备、业务系统上云,对其产生的上云费用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3.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由咨询诊断服务商为试点企业提供咨询诊断服务,出具咨询诊断报告,验收通过且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任务后,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二)奖励类

1.数字化服务能力提升。评选一批优秀数字化服务商,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遴选一批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每个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每个试点细分行业评选1套通用性强的解决方案和产品标准包,每套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数字化转型标杆案例推广。遴选深度改造的标杆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不包含数字化改造已补助资金);培育认定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开展案例征集工作,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服务采购类

1.产业活动。围绕四大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支持组织政策宣贯会、供需对接会、标杆游学、成果展示等专题活动;强化公众号等新媒体赋能,实现全方位、多维度活动宣传。

2.人才培训。面向中小企业,依据不同行业、不同对象,分类分层组织培训活动,全方位提升企业人员的数字化素养。

3.评测验收。委托国家级智库,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水平评测定级和验收服务。

4.智库服务。委托国家级智库,为试点工作提供顶层方案设计、咨询规划、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标准制定、生态搭建等服务。

5.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运营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全流程服务城市试点工作,赋能全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其他列支范围

根据全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小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信用中国”网站确定的失信主体名单。

(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信用中国”网站确定的失信主体名单。

(三)其他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信用中国”网站确定的失信主体名单。

第七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中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市工信局阶段性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流程如下: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按照试点工作进展,组织开展数字化改造项目、“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标杆案例等申报工作,明确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和程序。

(二)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县级工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初审推荐。县级工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后,行文推荐至市工信局。

(四)综合评审。市工信局对县级工信部门推荐的项目,采用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经市工信局会议研究通过后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同步抄送县级财政及工信部门,各县、区及长治高新区、经开区对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

第十条 企业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中期、期末绩效评价工作。县级工信部门应当组织好项目实施,如无法完成既定目标或发生重大项目变更,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及原因。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或绩效未达目标及评价结果较差的,采取取消资格、收回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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