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工信技术字〔2025〕40号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工科局:
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为了规范企业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吕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吕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
2025年5月14日
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第219号政府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第271号政府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除国家级、省级企业和行业技术中心以外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吕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市工信局对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备选队伍。
第五条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市工信局每年根据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市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目录及相关要求,符合认定领域及要求的企业可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25日。
第八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信息传输企业、软件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它产业上年销售企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可以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3.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4.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九条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拟申报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信局、经济开发工业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一份)及推荐文件(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
4.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我市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5.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过当年评审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市工信局依据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吕梁市市级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方式为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1.材料上报: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5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工信局(一式两份)。
3.材料核查:市工信局组织人员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现场核查、信函核查、网上核查等。
4.评价结果确认:市工信局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
(3)企业已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连续两年评价得分低于70分;
(5)逾期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年度评价得分低于70分(含7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3.已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认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级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的数据和内容应真实准确、可靠、完整。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级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市工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全市技术中心工作座谈会,对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在两年一次的技术中心评价中受到黄牌警告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八条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九条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等政府部门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按照省、市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及自主创新有关政策的精神,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技术研发给予积极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12日发布的《吕梁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吕工信技术字〔2020〕1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吕梁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