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方案》、《运城市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城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经由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根据各县(市、区)农业发展现状和产业基础,聚集优势特色科技创新资源,可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农业、农村科技水平高质量发展的以农业科教单位、推广单位以及各类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为载体的农业科技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运城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立足全市农业和农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重点承接国家、省、市各类农业科技创新研发、示范、培训、服务等科技计划任务。以科技特派员服务和乡土科技人才培养为抓手,突出农业特色产业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应用,着力解决制约我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四条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现代农业与社会发展科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在运城市区域内登记注册满2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运营、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示范和技术服务业务,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的意识,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教单位、推广单位以及各类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二)示范基地要具备运用推广先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能力,应具有较为完善的人才培训、技术服务设备和场所,原则上应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和技术支持关系,拥有一定的技术引进、集成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对周边区域农业发展可起到一定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三)示范基地应具有特色主导产业和明确的任务目标,原则上应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种植栽培类申报主体面积在500亩以上,设施农业申报主体面积100亩以上,养殖类申报主体年出栏在5000头(苗、羽)以上,农副产品加工类申报主体年产值在200万元以上,综合类申报主体还应具备明确的管理办法、相应的专家团队、集成示范技术和完善的信息服务平台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及精神,在充分征求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发布示范基地申报指南和年度建设重点。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度示范基地申报指南和年度建设重点,筛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主体。
(三)由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县科技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无误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审核。
(四)市科技局在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名单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并在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市科技局统一下达认定文件,并颁发相应类别的标牌。
(五)示范基地认定的有效期为2年,市科技局可依据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申请,对到期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取消其资格。
第七条 各申请示范基地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运城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1)。
(二)其他有关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照复印件;
2.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示范基地负责人、技术服务人员和合作专家专业、学历、技能等简历情况表、与合作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4.示范基地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示范基地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要结合区域发展实际,与辖区内示范基地共同制定年度工作规划,完善激励措施,明确开展科技服务的内容、时间、形式等信息,以年度专项工作计划的形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基地优秀成功经验和模范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上报典型案例,提高示范基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示范基地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县级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开展县级示范基地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示范基地服务网络,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鼓励示范基地积极申报和实施山西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省农村技术承包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参照新修订的《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及《运城市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运政办发〔2018〕7号)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示范基地的年度考核与评估工作。考核内容包括科技服务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工作成效等内容。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示范基地,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备案后,取消其运城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考核与评估程序
(一)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自身工作安排,原则上在每年12月份之前完成辖区内当年示范基地的考核与评估工作,形成综合考评报告,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根据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结合有关规定对示范基地名单予以增删。
(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各县(市、区)及示范基地工作开展情况的考察工作(见附件2),市科技局将根据第三方机构得出的考察结论对工作开展优秀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表彰,同时每年对10家优秀示范基地每家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