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申报条件参照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晋企发〔2020〕4号)中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报条件。

     (一)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与运营主体明确,申报主体(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建设和运营资金有保障,生产经营具有可持续性。

     (二)入驻(带动)企业户数。工业园区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10户以上,其他园区型、楼宇型和物流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达25户以上;高校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含创业团队)户数30户以上;龙头企业(平台)带动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直接带动的创业团队、内部员工创客团队)户数30户以上;商务秘书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工商登记企业地址落户)企业户数500户以上;文创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民间艺人或其工作室)30户以上;扶贫带动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贫困农户)30户以上。所有类型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三)场地属于租赁的,租赁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且承租方必须有资金投入。场地属于委托经营的,被委托方须提供委托经营的协议(合同)。除商务秘书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外,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场地面积一般应不低于2000平米。

    (四)产业类型。包括工业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信息网络、大数据、军民融合、文化创意、健康医养、旅游体育等新兴产业和设计、研发、科研、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五)有较为完善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入驻企业有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有小微企业创业辅导服务机构,服务业绩明显。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免费或低费吸纳“创客大赛”等省部级双创大赛的参赛项目入驻,吸纳参赛项目入驻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作为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评审中的加分项。

    (六)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须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七)贫困地区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条件中的入驻企业户数可放宽至原标准的70%,其他有数量指标的条件放宽至原标准的50%。

 (八)对各地新涌现出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新类型、新模式,按照包容支持、鼓励创新的原则,经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并附推荐理由后,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参加申报和认定。

 (九)申报主体同一年度不能享受市级财政的同类项目奖励资金,已被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机构不得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十)对在疫情期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租金、管理费、物业费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可作为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评审中的加分项。

     二、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小微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申报主体(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

   (五)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开展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文件、照片、人员签到表等)。

   (六)县级人民政府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制定的入驻企业优惠政策措施(包括厂房、场地租金优惠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七)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提供申报主体的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名单及申报截止日期上月度的基地纳税财务报表。

   (九)上一年度与本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或本年度截止申报期之前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双创基地建设投入情况、服务成本、入驻企业户数等)复印件(原件在评审时带到现场供专家查验),审计报告应具有可查询的条形码。

   (十)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附件3)。

  (十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十二)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初审表(附件4)

  (十三)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附件5)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需另附的其他应证资料按顺序后附。

    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有页码,内容要与申报条件相符,印证材料要详实准确。

    三、申报程序

    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遵从自愿原则,由申报主体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资料审核(填写《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初审表》(附件4))、现场考察(填写《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附件5)),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上报。

    四、管理考核

    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机构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所属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

    由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总体发展情况、服务能力、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公告。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市级双创基地的单位认真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对审核和考察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资料有弄虚作假者一票否决。各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发现造假行为,将取消申报单位认定资格;同时,追回奖励资金,向有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推荐单位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推荐文件、汇总表、申报材料(1份,扫描版同时报送),于2022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所有附件请在市工信局官网(http://jxw.taiyuan.gov.cn/ztzl/myjjzxqy/index.shtml)下载。《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在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官网(http://xqyj.shanxi.gov.cn/gzdt/tzgg/202111/t20211104_2964156.shtml)下载。

     联 系 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冯  伟

     联系电话:4030372

     联 系 人: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崔慧峰

    联系电话:2020606

 

 附件:1.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请表

            2.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3.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

           4.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初审表

            5.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

         

附件1-5.docx

附件6:太原市申报2022年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汇总表..xls

 

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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