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经营主体登记质量,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重点

(一)落实新修订《公司法》等相关要求。针对《公司法》关于调整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完善公司治理要求的有关规定,在《文书规范》中增加采集股东出资期限信息,在《材料规范》中补充完善因股东失权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登记业务材料。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要求,完善对登记联络员的信息管理,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登记提交材料。

(二)进一步规范实名登记确认程序。规范申请人实名登记确认工作要求,在《文书规范》中增加实名登记确认表格,记录申请人确认身份和登记业务关联性、一致性的情况,进一步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加强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在登记文书中将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移动电话等信息单独列页。

(三)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程序。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经营主体迁移申请书,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由迁入地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调档函,不再由经营主体往返办理调档手续。在迁移环节增加变更登记内容,方便经营主体办理业务。

(四)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文书规范》中要求中介机构及人员表明其代理身份,增加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信息采集项目,完善信用承诺内容,强化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告知。

(五)优化线上登记信息存储归档方式。结合各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实际,突出在线登记便捷、高效的特点,强化对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应用,明确登记机关可以使用更加简明的方式对在线办理登记业务的信息和档案进行存储、归档。

(六)精简登记机关审核文书。简化登记机关审核文书种类样式,将原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登记业务类型划分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审核表》等15类审核文书,整合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审核表》,适用于各类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业务。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实行统一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各地登记机关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 〔2022〕27号)同步废止。5月1日前,经营主体使用原文书和材料规范办理登记、备案的,各地登记机关应当接受办理,做好服务工作。

(二)优化全程电子化登记存储归档方式。对使用全流程电子化方式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可以参考所附《经营主体在线登记(备案)文本示例》,依照申请人填报的数据直接生成存档所用登记文书,无需按照《文书规范》的相关样式绘制表格,无需展示与当次登记无关的表格内容。申请人在线通过电子签名或实名登记确认方式对填报信息进行确认并提交的,登记机关可以在登记文书中标注申请人已进行确认的状态及时间,无需展示申请人签名或印章图案。

(三)持续做好申请人实名登记确认工作。登记机关应当就申请人完成实名登记确认情况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进行身份或主体资格核验,是否按照登记机关明确的方式就登记申请事项内容进行确认等。登记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实名登记流程,对于申请人在一次登记业务中因职务身份不同等原因需要多次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的,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整合程序,避免重复核验;对于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等方式在线确认、提交材料的,如提交过程中已能确认申请人身份,可以不再重复进行身份核验。实名登记管理规范由总局另行制定印发。

三、其他事项

各地登记机关要尽快完成有关文书、材料规范的换用和系统改造工作,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培训宣传,确保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与具体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持续提升经营主体办事便利度。要注意收集汇总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总局登记注册局。

 

附件:

1.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pdf

2.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pdf

3.经营主体在线登记(备案)文本示例.pdf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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