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数据局印发《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发改信用发〔2025〕23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数据局,省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和优化营商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数据局制定了《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数据局

2025年7月16日

(此文主动公开)


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

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等文件要求,充分挖掘信用数据价值,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需求导向、数据赋能、应替尽替、逐步拓展、迭代完善”的原则,依托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公共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为基础,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等事项中,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切实简化经营主体办事流程,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实施方案所称的专项信用报告适用于注册地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用以证明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参照执行。对专项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信息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包括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经营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已修复的违法违规记录在专项信用报告中体现,且标明修复情况。

(三)应用场景。(1)金融方面: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2)商务应用方面:产权交易、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3)行政管理方面: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资金支持、评优评先等。(4)其他需要提供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

(四)实施领域。实施“信用代证”的领域包括: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住房城乡建设、科技、交通运输、税务、知识产权、水利、消防救援、通信管理、教育、工业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公积金、农业农村、商务、审计、体育、统计、金融监管、能源、医疗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林业、气象、邮政、地震、法院执行、档案管理、国防义务等40个领域。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及时将履约情况反馈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统筹专项信用报告需核查数据的归集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单位在已有归集共享信息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和国家有关数据共享标准,补充完善2022年8月1日以来的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并于2025年7月底前共享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数据更新工作,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责任单位:省数据局、附件《山西省“信用代证”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表》涉及单位)

(二)开发查询系统。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25年8月底前开发上线专项信用报告业务系统,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建立查询专区,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就报告的授权、查询、下载、核验、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作出说明。并在“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和“三晋通”小程序开设办理专区,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设立平稳过渡期。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试行“信用代证”工作。按照公益免费、便捷高效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供专项信用报告服务,供经营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和“三晋通”小程序,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自行选择信用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形成个性化的专项信用报告;可以向报告使用方提供授权和核验二维码,用于查询、下载信用报告和真实性验证。同时,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统筹省内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自助查询终端、政务服务窗口等多途径下载打印专项信用报告纸质版。专项信用报告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对过渡试行期间发现的各项问题,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并视情况对系统和报告模板进行调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附件《山西省“信用代证”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表》涉及单位)

(四)全面推进落实。在完成试行期平稳过渡的前提下,2025年11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面推行“信用代证”,实现“应替尽替”。各级政府部门逐步引导经营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并依法依规探索拓展专项信用报告适用场景和领域,按照“成熟一批、拓展一批”的原则,持续梳理各级各行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需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事项,积极推动专用信用报告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应用。要求提交证明的机关需要进一步了解信用报告记载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数据共享和说明。积极推进与其他省市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跨省域合作互认机制。(责任单位:附件《山西省“信用代证”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表》涉及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和资金保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跟踪了解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定期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任务落地落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不当利用。

(二)加强宣传解读。各市、各部门在本区域、本系统内适时组织专项培训,全面掌握工作要求和报告适用情形;做好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应用度,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信用代证”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权益保护。经营主体对专项信用报告记载内容存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提出异议申诉,经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数源单位,由数源单位予以核实说明,经平台反馈至经营主体,形成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受理、数源单位快速核验处理机制。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删除;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附件:山西省“信用代证”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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